凡是我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载明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我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既有技术人员工资,又有其它费用,划分不清的,可由外国派遣专家的公司出具证明,按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全文废止 ] 财税[1981]188号 1981-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 [92]财税字第16号 财政部关于1991年7月1日前公布的有关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处理办法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属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外国公司、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公用款项,如差旅费津贴(住房费、交通费、邮电通讯费)、公用经费(办公费、广告费、业务上往来必要的交际费)等,由派遣公司、企业出具证明,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纳税义务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一般应将全部奖金、加薪同当月份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合并计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根据从宽从简的原则,可采取以月份的奖金或加薪加当月份工资、薪金为基数找出适用税率乘以全部奖金、加薪及当月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的规定,为了支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在经营业务活动中的资金需要,办理合营企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全国和地方的基本建设规模,都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凡属基本建设,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要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委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并要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同时接受国家和各级政府的财政和统计监督。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签订的合同,凡是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税费由我方负担,对由于我方原因延长合同期限的,经企业申请,说明原因,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仍可对原合同规定的人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对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仍应按我部[80]财税字第214号文第1项的规定办理,照征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签订的合同,凡是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税费由我方负担,对由于我方原因延长合同期限的,经企业申请,说明原因,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仍可对原合同规定的人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设立在企业厂区,但又不隶属于企业的商店、邮电局、银行、派出所等单位占用企业的房屋和其他固定资产,应与有关部门联系作价调拨,一次或分期付款;或者向他们收取大体相当于占用费和折旧费的租金,并由企业按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应在每月月底以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一次或分次就地交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具体交库时间,由各地财政部门确定。
南斯拉夫船舶来我国港口从事海上客、货运输所获得的收入,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可以免征运输收入的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以及这两种税的附加,否则应照章征税。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并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条例。一切外汇的收入和支出,各种外汇票证的发行和流通,以及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在国民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国民经济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类型。主要有: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等。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税法第一条所说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月工资、薪金收入超过800元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论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应同等对待。因此,对合营企业中,我方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按企业实际支付全额计算征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均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关于执行日期间题,我部(80)财税字第174号通知已明确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至于你市有七个单位自9月10日至15日共付出稿费每次在800元以上的16人次,金额38858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意由稿费所得者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接受出版单位约稿,完成约稿后由于各种原因,出版单位决定不予出版,但出版单位为贯彻按劳付酬的原则,仍付给作者“退稿费"。此项“退稿费”仍属劳务报酬性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80]189号 1980.11.2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之后,有关单位对外国来华工作人
外国大使馆官员在我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兼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的文教专家,一人在我国几个单位取得所得,属于工资、薪金同一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同一项目的,应分别计算征税。外国来华的经济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按[1980]财税字第189号文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即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我方付给技术服务费(包括在设备价款内一并支付)的,其来华工作的技术人员由其雇主付给的工资、薪金,都应向其从事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需外商派技术人员来华安装或作技术指导,由我方付给技术服务费(包括在设备价款内一并支付)的,其来华工作的技术人员由其雇主付给的工资薪金,都应向其从事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包干结余预算指标的结转。凡属按规定应当留归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在核定新年度经费预算时,如数以“上年预算包干结余结转使用”项目,另行核增预算包干单位新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
最近,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市反映: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以前,有关单位与外商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中的税率,有的高于税法规定,有的低于税法规定,没有规定征收地方所得税和汇出利润税,究竟应如何处理,需予以明确。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订本规定。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纳税义务人分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分次减除费用。每次收入是指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件事物的收入;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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