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原鄞州地方税务局集士港分局、石碶分局、鄞江分局,划归海曙地方税务局,分别更名为海曙地方税务局集士港分局、海曙地方税务局石碶分局、海曙地方税务局鄞江分局,更名后,负责原各自所管辖区域的地税征管事项。新设海曙地方税务局天一分局,负责原海曙区范围内的地税征管事项。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二条及附件1、附件2、附件3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公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同时废止。
加强组织领导。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有关工作规范和指导意见,组织相关的业务培训,并及时深入基层指导工作开展,协调解决各项反馈问题。
纳税人应根据单位经济活动的性质及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类型。并分别向主管国、地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纳税人在进行首次季(月)度财务报表报送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选择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格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我局自 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启用新的纳税申报表,主要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7个税(费)种的纳税申报表。
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5日前。
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因系统运行等问题出现服务大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请广大市民在不影响相关事项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办理时间。详情请咨询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6]24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5年12月31日,由我局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附件2)的要求,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并针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执行。
明确了本次评定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出口企业在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生产企业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和《一类企业评定时有关情况报告表》
其中,2019年预扣中央年初预拨涨价补助资金的20%,预扣涨价补助资金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照下款进行分配。
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时,不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需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上述纸质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要求,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民政局将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精神,经审核,确认宁波市企业家协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2010年7月1日以后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若您是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2016年6月份增值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若您是选择按季申报的纳税人,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
为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过程中发票衔接与开具工作,我局已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票开具暂行操作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发票开具有关事项予以统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房产预收购房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房产交付时,收回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以上三家电信运营商不再开具原纸质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营改增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关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经营,各级国地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有问题要相互积极沟通,共同协商解决,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完成。
宁波市国税局近日对宁波市一家外资企业某公司的反避税调查案件最终顺利结案,补征企业所得税4209万元,加收利息829万元,合计5038万元。该案也成为全市迄今为止单户补税金额最大的一起反避税案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社区或者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公约或者将相关内容纳入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对居住房屋出租实行自治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16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月1日至15日。为简化办税手续,也可于每年的3月1日至15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新设立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需要变更缴税账户的纳税人,可以持有关证件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签约后税务机关方可凭其申报的应缴税款,通知纳税人开户行直接从其账户中划转税款。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甬地税发〔2015〕55号 2015-09-2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稽查局、直属分局,电子财税管理中心:
您好!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五证合一”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15]103号)文件部署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将采用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五条 企业在综合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通过“五证合一”数据交换(暨市场主体协同管理)系统完成部门之间的信息传输、数据交换和全部审批流程,实行有关档案共享。
关于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日期认定。合同备案日期是指购房合同首次备案时间。对于原合同所购房屋和购房主体不变,合同其他内容和条款进行变更后的购房合同重新备案的,以变更前的购房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市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补贴政策适用范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在甬购买住宅和非住宅的,按其所购房屋实际缴纳契税额度的50%给予购房补贴。商品房购房时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对同一房屋,同时符合多项购房补贴政策的购房户,任选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