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房新建的,分四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至第四年分别补助20%、20%、10%;改造或租用用房且租期五年以上的,分五年到位,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20%,其余每年补助10%。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获取相关外部信息;各区、县(市)局根据相关规定和日常管理情况提出分类的具体意见,填报《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评定表》上报市局,由市局统一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配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要求,现将《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发布。
2014年5月1日前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缴交完毕,未及时足额缴交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浙价费[2014]2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6张)”和“行业分类简表”见附件,请下载。请各清理责任主体依据附表注释填写,请勿自行修改表式,除添加行外,不得隐藏、修改、删除列。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对照文件享受免征政策,自行计算残保金应缴金额,并向地税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年度结束后地税部门将年度相关信息提供残联,由残联核查企业申报信息的正确性。
为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棉纱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市国税局备案。
原申报表中“应缴增值税”拆分为“一般增值税”和“免抵增值税”两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相应改为“一般增值税+免抵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现对2015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期限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如您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加速折旧条件的,请及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请在季度申报时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
今后,查补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8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4000万元以上等7种税收违法行为将被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实名公布。
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国税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国税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我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标准补充意见,现予以公告。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中山西路19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业务科(邮政编码:315010),请在信封上注明 “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工作通知》(税总函[2014]317号)精神,我局将开展股息、红利非居民税收专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登记注册类型企业
今年是第四届全国文明城市评选表彰年。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文明办《关于在窗口行业开展“优质服务、诚信为本”主题活动的通知》(甬文明办[2014]25号)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地税系统窗口单位开展“优质服务、诚信为本”主题活动。
为了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申报程序,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提升出口退(免)税工作效率,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实行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现将《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退(免)税单证无纸化申报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要深刻认识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这项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各部门间需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确保公开税务行政审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甬地税征[2007]177号)规定设立的“通过税收管理员对新办登记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的条款予以取消,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要求,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现就国际货代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纳税人国际货代业务符合上述文件有关规定的,可以免征增值税,不符合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须经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教育基金会等50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是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确认上述单位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性的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
此次将铁路运输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在“营改增”应税服务中增加铁路运输服务、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的范围注释,明确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税,标志着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出口企业一般应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安装新版申报系统。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将会下载、安装dotNetFx40_Full_x86_x64.exe。企业也可以先下载、安装dotNetFx40_Full_x86_x64.exe,再安装申报系统。本站提供相关程序的下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现对2014年各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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