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含原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及本通知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各地原使用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明确发文规定的各类印章,仍保留现行的使用和管理方式。这些印章包括:单位行政公章、征税专用章、退税专用章、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行政许可专用章、契税专用章。其他各类名目的业务专用章一律同时废除。
各地财政部门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属地主管国税局,组织对已付财政扶持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甬地税二[2004]198号)第二条“实行核定征收行业的计税依据均按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应税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实行资格管理,其余实行备案管理。具体操作根据本通知规定并参照征管流程有关增值税资格认定和增值税优惠备案规定。
市局根据确认的试点纳税人名单及提供的相关发票信息,在充分与地税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衔接的基础上,统计估算试点纳税人需要的通用普通发票种类、数量等核定信息,完成新增发票印制的相关程序,于2012年10月1日前交付印制。
试点纳税人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各地对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4]247号)文件精神执行。对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提供《宁波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自2012年12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全面开展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自查自纠。各单位要按照总局确定的检查内容和市局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本单位的薄弱之处,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如实向市局报告。市局将根据自查情况适时开展抽查工作。
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税函[2012]158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在8月份纳税申报期办理的2011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仍按原办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
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该批出口退税申报后,通过审核系统审核时出现疑点(代码2200)“申报退税率>商品码库中的规定退税率”、(代码S308 S33C)“退税率与商品码库中的不等”,(代码1140 2140 S305)“免税商品”、(代码S307)“征税税率与商品码库中的征税税率不等”,在排除其他原因的基础上做人工挑过处理。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出口退税服务效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2年5月起全市范围内推广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现印发《宁波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直通申报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制定扶持政策。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营业收入、企业所得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收入的50%以上,作为扶持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支持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五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了便于各地统一掌握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针对各基层单位及纳税人咨询的热点问题组织了讨论,并形成以下意见,供各地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指对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第27号令)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车主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须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明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核 审批事项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19号)文件第二条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为促进小型微型服务业发展,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以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地税函[2011]34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市财税局结合当前经济形势,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精神,制定完善各项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保持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行政及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整体实施方案和措施及第一阶段拟实施企业的卷式发票规格、用量等情况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申报时,以“税款所属月份”为判断条件(“税款所属月份”是指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凡“税款所属月份”在2011年9月之前的,计税适用原标准;在9月之后(包含9月),计税适用新标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本级机关成立以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本级机关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前期清理工作中尚未得到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