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助力稳外贸稳外资,提升出口退税服务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宁波市税务局实现了金税三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整合,同时开发建设了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功能。
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模块在线办理申请,也可到应税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征期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现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七批)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现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六批)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现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五批)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现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四批)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自2020年9月16日起,将电子专票试点范围扩大至宁波全市。试点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在纳税人自愿参与试点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具体名单在宁波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ningbo.chinatax.gov.cn)上另行公布。
对新建供地项目(指按海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新划入小城市四级范围的在建用地,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可列入暂不评价范围)等暂不评价类企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现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三批)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要求,现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二批)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
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宁波市代码3302,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本目录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原《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133号)同时废止。
在确保产业和能效水平先进性、企业和地方充分挖潜的前提下,市级层面采取多种措施,对高能耗“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项目实行能耗统筹平衡,且在开展能权交易试点中给予价格政策倾斜。
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获完全清偿但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我局将结合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立法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向税务总局反映,建议能适时考虑调整有关税收政策,出台更多针对性强的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房地产企业经营成本,不断增强市场内在活力,并按规定不折不扣落实落细。
纳税人已依法享受除困难减免外的其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优惠的,可叠加享受本条前三项的困难减免政策。纳税人同时符合不同条件的困难减免政策的,可择一从高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为统一区域处罚标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统一。
自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通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的通告 根据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拓展纳税人网上办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将自2020年3月31日起,为本市纳税人开通手机、网页等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5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市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5号建议的答复
围绕税收治理,提升法治能力。建立健全政府、各部门、社会力量协同共治的税收治理模式,稳步推进信息整合共享与开放应用,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税收治理水平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税收治理的科技化、综合性和系统性。
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全面保障疫情防控经费。各地要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原则,不折不扣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各项疫情防控经费补助政策,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对疫情防控、救治等所需的医疗卫生经费,以专项资金等方式予以重点保障。年初疫情防控经费预算安排不足的,要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安排。
为不影响出口企业的正常退税申报,自2020年3月9日起,出口企业请使用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升级后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版本分别是: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8版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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