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确保网络备案的安全性,电子税务局在数据库校验的基础上设置二维码认证功能。备案表使用方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宁波税务APP等软件扫描显示备案表电子文件。
因系统升级维护,我局网站自2019年6月9日22:00至6月28日22:00暂停局长信箱、纳税咨询、服务投诉、违法检举、违纪举报、依申请公开等互动业务办理。纳税咨询和投诉问题请您拨打0574-12366,其他办理事项您可以通过网站下方的“联系我们”与我局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我市将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开展201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因涉及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改造升级和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变更,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宁波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将不再接收新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培训报名,已报名学员可继续正常学习培训并尽快完成补培训。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我局拟订了《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及政策解答、起草说明公布(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98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我局拟订了《宁波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文及政策解答、起草说明公布(见附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升级不影响线下办理渠道,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授权下,仍可前往办税大厅获取或重置申报密码。通过CA认证加密进行扣缴申报的方式将暂予以保留,建议扣缴单位使用申报密码加密方式进行扣缴申报。
根据省委改革办《关于开展需要在我省暂时调整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梳理工作的通知》(浙改办〔2019〕8号)及市政府有关开展涉行政许可(审批)、税收征管、营商环境等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办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在宁波口岸的出口货物,其发货人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运抵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能够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均可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金蝶ERP使用相关功能按照实际需求,由双方协商后收取服务费。各服务单位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各项收费服务,监督举报电话:0574-12366;联系人:周令海,联系电话:0574-87732085。
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行为的退税率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号)规定,现将5月份申报纳税(费)期限顺延至5月21日。
依法做好组织收入工作。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2018年宁波市税务系统办理各类减免税款497.03亿元,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覆盖面继续保持为10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系统)将于2019年3月30日20:00至3月31日02:00进行域名变更维护。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统一规范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统一部署,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16日12:00—14:00进行域名变更维护,由原域名(https://dzswj.nb-n-tax.gov.cn)变更为新域名(https://etax.ningbo.chinatax.gov.cn),维护期间宁波市电子税务局将暂停服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网站域名变更为ningbo.chinatax.gov.cn,敬请访问并收藏。原网站域名(nb-n-tax.gov.cn)将于近期停止使用。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2018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附件:1.2018年度宁波市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政策的情况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免税”;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填写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于2019年2月18日由原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8号)搬迁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23、24楼办公,邮政编码:315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部署,自2019年2月16日起,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率文库应升级到2019A版。请各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并按网站的说明进行退税率文库下载、安装。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业务,提升网站及网上办税服务用户体验,我局将实施互联网入口带宽升级工作,2019年1月18日22:00至23:00将暂时停用网上办税服务,届时包括我局及各区县(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实时上传以及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等在内的所有办税系统均暂停提供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我们访谈的主题是“落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答个税系统相关操作问题”。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立权来到节目现场与网友们就这个话题进行交流讨论,同时也欢迎各位网友就您所关心的问题积极提问,我们的嘉宾将在稍后为您作在线解答。首先,我们请张局长和大家打个招呼。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定了《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自然人ITS系统手机端:可以登录ITS网页端(http://its.nb-n-tax.gov.cn/)扫码下载(建议采取该渠道下载);其他下载渠道:苹果用户务必从苹果APP store下载,安卓用户务必选择华为应用市场、小米应用商店、VIVO应用商店或OPPO软件商店下载,警惕来历不明的二维码链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指导意见,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经营权转让收入”和“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10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9]98号)同时废止。
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车购税办理、房产交易、自然人个税及社保证明开具、私房出租缴税等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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