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处和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于2018年8月1日对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升级,纳税人可以通过系统自动更新完成升级。升级后的系统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后,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宁波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宁波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特向社会公开发布更新后的“金三”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申报业务和技术标准(见附件),请及时下载。同时,为便于广大扣缴义务人用户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已开通了免费的坐席服务电话:4001007815。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宁波市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公布如下(详见附件),如有税务系统涉企软件不合理收费情况,可拨打举报电话0574-12366,或者将举报信发送至邮箱1356429605 qq.com。
自2018年7月5日起,原宁波市海曙地方税务局、宁波市江北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鄞州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北仑地方税务局、宁波市镇海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奉化地方税务局、宁波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工作暂以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名称对外开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要求,全国省、市税务局挂牌至各区、县(市)局挂牌期间,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具的20个表证单书的正文仍可能出现“国税”“地税”字样。现将上述表单发布如下,请广大纳税人知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网站已于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网站整合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即日起,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受理相关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按照机构改革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按照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18年5月25日,由我局主办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以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管服”结合,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有关“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要求,结合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制订了《宁波市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和监管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监督,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提高纳税遵从度,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近期开展了2018年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对纳税人当期发生需加、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及时调整其纳税信用记录。至评定期末,根据当年累计产生的纳税信用记录,形成纳税人本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按期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如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自查阶段(4月9日至5月9日):市级各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本单位自查工作书面报告,填报《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自查表》(详见附件),并将自查材料报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相关要求,我们拟定了《关于宁波市2017年度和2018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
我市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目前尚不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拟上市公司、新三板企业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会部门负责人或在上市公司任职重要财会岗位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中高层管理者可自愿参加。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7年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名单, 请见附件。附件:2017年度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和劳务优惠政策的情况
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nb-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是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性制度规范,共计27条,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概念、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行使原则、裁量基准制定规则、裁量规则适用、相关附则等。
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当期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各地应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确定的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现明确部分资料不再报送,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附件4)
奉化区、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所购进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实施办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的规定计算。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规定和《宁波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甬府法发[2017]21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由我局主办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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