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原宁夏网上税务局升级为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0日建设完成,新版电子税务局涉及5个中心,40个大类,210个功能模块,经功能测试,并在灵武市税务局试点运行成功,于2019年1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正式上线。
ITS税务大厅端是镶嵌于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税务机关内网办理的渠道,税务人员可通过税务大厅端处理依申报的办税业务和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无法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个税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7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19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自2019年2月1日8:30起,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全面恢复对外业务办理,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同步对外开放,正常受理各项涉税(费)业务。
非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只能在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既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开具,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开具,套打电子征税专用章。
我区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自治区级收入。自治区按照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额分配市县,其中:水资源税收入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市县;其余50%部分,通过考核奖补市县。
自2018年1月1日起,允许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8]13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ITS手机端:登录宁夏网上税务局(http://dzswj.nxgs.gov.cn/nxgs/),进入“个人所得税扣缴”页面,扫描该页面二维码(用于“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也可在安卓和苹果手机应用商店获取并安装该应用。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凡符合总局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无需出具清税证明,也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清税证明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订后公布施行。
为完善跨地区建筑行业预交税款制度,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就岗位设置、业务衔接、系统管理、操作流程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了工作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正式挂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审理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主要负责审理宁夏区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案件,审理标准为拟罚款500万元(含)以上。
宁夏区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具体章样见附件)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免费使用和收费使用软件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和附件2),便于广大纳税人使用。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充分发挥核定征收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等国家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
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由于自治区、市、县税务机构分步“挂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将分步分级更换表证单书的文头、落款、局轨、字轨及编号等,但表证单书的正文需要待县税务局挂牌时通过升级税收征管信息系统配套完善。
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宁税地字〔90〕第028号)文件同时废止。
“委托邮政双代”中,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记账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对工业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按照《工业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见附件5)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放量。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对水资源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取水量,并传送至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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