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稳定性,更好的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涉税咨询服务,宁夏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17:00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进行服务器迁移工作,服务器迁移期间系统将处于关闭状态,期间系统所有业务均无法办理。
增值税税控系统所需通用设备(台式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或以专用设备兼容性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对方需要凭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对方需要凭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方案。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5%以上(含本数)。
对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50%,即按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019年5月13日下午15:30-16:30,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以"落实降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副处长朱春杰就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18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3号)规定,2019年劳动节假期调整为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5月5日(星期日)上班。
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或0951-5010544进行投诉举报。
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受理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您好!根据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工作安排,自2019年4月1日起,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税率降至9%。为保障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措施落地生效,我区已于2019年3月18日起对全区纳税人税控开票软件进行升级。
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但2019年1月1日至普惠性政策出台前已预缴的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的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规范网站域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域名变更为http://ningxia.chinatax.gov.cn,网站原域名http://www.nxgs.gov.cn和http://www.nxds.gov.cn将于2019年3月31日停止使用,感谢您对宁夏税务网站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的统一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1月23日—31日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并库,在此期间暂停对外办理涉税业务。为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1月25日—31日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系统)白天手机端、网页端和扣缴客户端正常运行,纳税人可照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晚间23时至次日7时暂停服务。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鉴于2019年1月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电子税务局、各办税终端等申报受理压力较大,为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实际需求,保证各办税服务厅运行平稳有序,确保纳税人按期、顺利完成本月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将2019年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2天。
全区学前教育(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自学、成人继续教育,以及民办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函授、夜大、党校等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或单位。
为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便利纳税人办理有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我局明确了办理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需留存备查资料,现予以发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原宁夏网上税务局升级为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于2018年11月20日建设完成,新版电子税务局涉及5个中心,40个大类,210个功能模块,经功能测试,并在灵武市税务局试点运行成功,于2019年1月1日在全区范围内正式上线。
ITS税务大厅端是镶嵌于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税务机关内网办理的渠道,税务人员可通过税务大厅端处理依申报的办税业务和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无法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个税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7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19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自2019年2月1日8:30起,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全面恢复对外业务办理,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同步对外开放,正常受理各项涉税(费)业务。
非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只能在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既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开具,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开具,套打电子征税专用章。
我区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属于自治区级收入。自治区按照收入来源地和水资源管理成效,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额分配市县,其中:水资源税收入50%部分按照收入来源地返还市县;其余50%部分,通过考核奖补市县。
自2018年1月1日起,允许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8]13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ITS手机端:登录宁夏网上税务局(http://dzswj.nxgs.gov.cn/nxgs/),进入“个人所得税扣缴”页面,扫描该页面二维码(用于“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也可在安卓和苹果手机应用商店获取并安装该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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