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认定的,县以上税务局(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委托邮政双代”中不使用税收票证,代征税款(费款、基金)信息分税种(费种、基金项目)打印在代开发票“备注”栏中。委托邮政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可作为税收凭证入账,纳税人若需要税收完税证明的,应于次月邮政部门申报税款后从对应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完税证明。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改善民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税总办发[2017]76号)要求。
对我区境内遭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并报国务院备案。”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如有虚报、瞒报或重复申报等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到2020年,建成10大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加工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生产开发一批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新型食品、生物保健品及加工品,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更加突出。
凡在我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立足产业优势,聚焦产业转型,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实现存量优化升级和增量崛起壮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区产业迈向中高端。
服务高效。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减少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和环节,加快推动涉企审批减证增效。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让企业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
各地区、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职责,准确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管理。
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办法所附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船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相应项目所载数据为准。
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纳税人可参考应用。
2016年5月17日为了配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流程,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5号)。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为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增强征管质效,全面推进我区国税征管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要求,结合全区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考察评审,提出考察评审意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治区地税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自治区地税局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我局对199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过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将市级与原州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继续维持60%:40%、市级与泾源县境内管辖的六盘山旅游公司和六盘山水泥公司两个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分享比例继续维持50%:50%。
试点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在开票系统内选择收购发票种类,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左上角注明“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时需要留存农民身份证明及村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备查。
我区各品目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铁矿石3%、石灰石6%、井矿盐5.5%、石膏8.5%、石英砂3.5%、煤层气1%、砂石3元/立方米、粘土3元/立方米、贺兰石30元/吨、地热12元/吨;对其他未列举名称的非金属矿原矿按照3元/吨征收。
经自治区地税局与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你市2016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铁矿石资源税换算比暂定为1.6%,折算率暂定为0.6%。
将代开零散纳税人发票国税部门代征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地方税(费、基金)业务范围扩大至“营改增”试点新增的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全行业。
加强表证单书使用的管理和辅导。社保费征缴文书的使用在税务部门是个新课题,各单位社保费征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对基层业务开展辅导,确保表证单书适用相关业务,促进社保费征缴质量的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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