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税局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法规处负责人兼任,成员为全区地税系统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通过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干部职工。
自2016年3月1日起,全区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近年来,随着我区园区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地段等级与《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7]823号)中规定的征收范围、地段等级出现较大差异,原有不属于征税范围的土地已经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条件。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社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作价出资方式,以国有资本金形式注入同级联合社。供销集团、市县联合社经营实体在组建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或转让、产权变更等,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超采区范围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目前我区有5个超采区,总面积741平方公里,其中,银川市1个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石嘴山市4个超采区,面积447平方公里。
自治区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3]52号)规定“对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对纳税人领用发票一次性核定使用量应同增值税、营业税申报期限相一致。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领用定额发票核定量按季应不超过9万元,若超过9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定额发票金额预征税款。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1号)精神,现将2016年部分月份的申报期限予以明确(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以来,自治区国税局以及各市级局相继印发了各自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经过近一年的运行,情况良好,审理程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现将我区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范围公告如下:
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在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时,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减免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税收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的总称。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2014年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订的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自治区政府同意部署,自治区地税局拟定了《自治区地税局权力清单》、《自治区地税局责任清单》,按照自治区法制办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5日前反馈给我们,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113号)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的原则,现将宁夏地税税务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努力构建内陆开放型积极新体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出以下意见。
统筹推进。将企业设立通过“三证合一”登记,实行统一代码工作机制,与加快推进政府“一站式”服务、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区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月应税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的,征收率为0%;月应税收入超过3万元的,全额适用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区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月应税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的,征收率为0%;月应税收入超过3万元的,全额适用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各地要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把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考核指标。
此次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安装升级包分为国税安装升级包和地税安装升级包,两个版本存在差异,安装时注意国地税安装升级版本的区分,税号中有带字母的请注意区分大小写。
7月23日之前已经下载安装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的单位,需要在8月申报期开始前对已安装的客户端手动升级。请在“宁夏地税官方网站(外网)\资料下载\个人所得税手工升级包”下载升级包。升级完成后重新获取税务局信息,获取方法见升级包说明。
为适应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和纳税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领用发票,依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内容修订修改如下:
为配合金税三期工程上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收征管规范表证单书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请纳税人按照要求填报办理各项涉税事项。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本实施办法所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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