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目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在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时,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资料信息,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减免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税收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的总称。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2014年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订的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自治区政府同意部署,自治区地税局拟定了《自治区地税局权力清单》、《自治区地税局责任清单》,按照自治区法制办要求,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5日前反馈给我们,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4]113号)要求,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便民高效的原则,现将宁夏地税税务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予以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努力构建内陆开放型积极新体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提出以下意见。
统筹推进。将企业设立通过“三证合一”登记,实行统一代码工作机制,与加快推进政府“一站式”服务、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审批事权改革、政府信息共享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各单位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内外网站、12366热线及短信、办税大厅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9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对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区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月应税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的,征收率为0%;月应税收入超过3万元的,全额适用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全区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月应税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的,征收率为0%;月应税收入超过3万元的,全额适用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小微企业的以个体工商户转企前一年度缴纳入库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转企后前3年给予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宁政发〔2015〕43号)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各地要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把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考核指标。
此次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安装升级包分为国税安装升级包和地税安装升级包,两个版本存在差异,安装时注意国地税安装升级版本的区分,税号中有带字母的请注意区分大小写。
7月23日之前已经下载安装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客户端的单位,需要在8月申报期开始前对已安装的客户端手动升级。请在“宁夏地税官方网站(外网)\资料下载\个人所得税手工升级包”下载升级包。升级完成后重新获取税务局信息,获取方法见升级包说明。
为适应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和纳税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领用发票,依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内容修订修改如下:
为配合金税三期工程上线,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收征管规范表证单书及相应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请纳税人按照要求填报办理各项涉税事项。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于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登记证书的乘用车,保险机构可以参照汽车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未纳入的老旧车辆,纳税人应提请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排气量。
本实施办法所称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自2015年7月1日9:00起,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正式启用,全区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正常办理各类涉税业务、社保费缴纳、房屋和土地交易等涉税业务,网络申报、电话申报、车购税自助终端等功能同时恢复正常办理。
为保证申报软件的顺利使用,各市、县(区)国税局要指定相关业务人员做好申报软件的操作指导、疑难解答、意见反馈等工作。在申报软件使用过程中,如遇到技术服务问题,可以通过宁夏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站或技术服务电话(4008871355)进行咨询,也可通过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布的相关服务人员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全区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权利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利,不得随意设定或者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地税机关可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应积极与同级国税机关协商进行定额调整,若有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自行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安排2015年部分节假日的通知,拟将2015年部分月份的申报期限予以明确。未列明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不做调整(具体见附表)。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为了与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公告、规范一致,保护纳税人权利,我局对2013年、2014年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订的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意见及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局对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重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予以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延期申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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