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税系统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依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主管发票管理工作的部门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附件3)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的印制任务转托于其他企业印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依据实施细则(权力清单)》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更好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将我区201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一、2014年度我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若企业遇到该情况,可以在联络员信息申报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证件号码”栏填写15位身份证号码进行申报,也可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的注册窗口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号码”更正。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年度年报工作因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的原因,推迟至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企业应当先报送并公示2013年度年度报告后,再报送并公示2014年度年度报告。
《纳税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税务系统抓好两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重要成果,是提升税务部门效率和形象的重要手段。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研究制定自治区科技创新成果股权转化相关规定,引导企业对科技创新人才和技术骨干实施以股权为标的的激励办法。鼓励科技人才创办、领办、合办科技型企业,允许科技人员及团队参与发明成果收益分配,科技创新人才在宁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介质申报软件适用于全区国税系统管辖的网络申报以外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对其所属期间为201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和2014年及其以后申报期间的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因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期限,仍然实行按月申报纳税,并可通过12366电话申报系统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其他涉及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事项的要求不变。
2014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节放假调休,10月5日古尔邦节,企事业单位可补假两天。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烟叶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纳税人建议将《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增值税、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申请百元版通用机打发票且月发票用量在40 份以内(含)的”能否增加到50份。(共有42人次、占36.5%)。
从2014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建设事业费的申报期限,以及未分设地税局地区的营业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纳税。但对当地税收收入均衡入库影响较大确需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
自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延长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使用至2013年底。但根据目前企业发票库存较多的情况,为减少企业损失,自治区国税局决定再度延长地税局监制的公路客运发票使用过渡期限,届时启用国税局监制的客运发票。
啤酒的生产原料中,碎米和淀粉可以相互替代。由于各企业工艺配方不同,原料用量差异较大,无法制定碎米统一扣除标准,经研究决定采取核定碎米与淀粉折算碎米之和占啤酒产量之比(以下简称核定总扣除比)计算碎米与淀粉折算碎米总扣除量(以下简称核定总扣除量),再减除淀粉折算碎米数量的办法核定碎米扣除数量。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发挥普通发票控管税源的作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适应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和纳税人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行为,简化代开发票手续,方便纳税人代开发票,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内容修订如下:
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天如遇公休假日可向后顺延。
本通知涉及的“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设立的。国务院已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该法修订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依据法律设立的,自相关法律修订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根据国税函[2009]255号文件第五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的规定,我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要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关于委托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相关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税]发[2013]725号)要求,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须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规范(试行)》。
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对国税机关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问政于纳税人,广泛听取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为加强我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你县《关于重新界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域的请示》(中宁政发[2013]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分为三个地段等级,具体为:一、一等地段,每平方米税额6元。范围为县城区域:东至东二环路以西,西至西二环路以东,南至109复线以北,北至黄河边界以南。
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地税机关可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应积极与同级国税机关协商进行定额调整,若有争议不能协商一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自行核定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同意对宁夏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涉及的3宗5636.83平方米(宁夏文化艺术服务中心用地1宗359.96平方米,宁夏秦腔剧团用地1宗2075.09平方米,银川剧院用地1宗3201.78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权属转移所发生的契税予以免征,请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