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所指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的各类企业,以及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补充工伤保险的补偿内容为:对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负担的工伤待遇的适当补偿。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单位职工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宁夏桃李公益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2023-2025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3年,即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集聚优质创业服务资源,实施“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服务”一体化帮扶,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推进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分层次给予不同额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雏鹰、瞪羚和独角兽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基地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培育、初审、推荐和服务工作。
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认定和管理。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视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51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24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盐池工业园区高沙窝区块(分东区和西区):东区:东至余庄子村,南至青银高速公路,西至202省道,北至大疙瘩村;西区:东至魏庄子,南至太中银铁路,西至盐池灵武交界处,北至307国道。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征收机关为税务部门。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自治区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确定。
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因业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终止委托邮政部门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
积极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布企业梯次培育认定名单,宣传典型案例,激励更多企业投身科技创新,营造科技引领、示范带动、争创一流的创新发展氛围。
为加强全区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2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程。
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与我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商(协)会的联系,及时推送我区营商环境和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产业政策,积极拓展利用外资渠道。
通过政府、企业、专业机构三方联动,解决企业智能化转型过程中“不会转、资源少、管理难”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及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给予投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后,申报单位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约定管理期(2年)内年度考核指标。管理期内年度考核结果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全区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平台建设等。
若出现补贴资金发放失败、漏发、错发等情况,经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学校核实情况后对发放失败、漏发的按程序进行重新发放,对错发的资金予以追回,确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有关工作。
按照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合理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执法工作需要。
治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建立健全以案促管机制,及时发现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提质增效、稳健发展。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4408元/月;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标准以4408元/月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要求,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期限、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4号)同时废止。
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企业工资指导线水平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劳动生产率、物价水平、企业承受能力、历年工资指导线水平、比较其他省(区、市)情况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