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登记当月起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进一步扩大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覆盖面,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推动落实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盘活信贷资产,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举措,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力争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
利用现行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房地产发展、落实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人购买住房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金融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个人购买住房需求政策,优化金融服务,促进家庭装修消费。
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引导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3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银川市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3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税务部门要落实落细REITs、PPP、产权交易等方面的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积极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企业依法依规纳税。
结合我区实际,将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与电子缴款书相结合,同步规划,同步推进。自治区电子缴款书的版式文件样式、编码规则、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遵循财政部发布的规范和标准,统一依托非税系统向缴款人开具电子缴款书。
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积极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入市交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分期缴纳、减半征收排污权使用费、优先安排减排资金等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减排降碳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促进医疗保障与慈善救助衔接,推进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自2022年11月7日起,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坚决落实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一次性退还存量,按月及时退还增量,确保应退尽退。以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落实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在“我的宁夏”手机APP线上缴费的《电子缴费凭证》和线下各银行开具的《电子缴费付款凭证》等,同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一样,均可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40、50”)报销凭证。
使用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核定,2023年及以后年度补缴和趸交2022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为7104元/月(2021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5252元÷12月)。
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等相关规定,厘清职责,依法行政。
全面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新办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三免三减半”。
自2022年8月28日起, 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 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
优化重构非税收入各费种线上申报功能,申报方式调整为按费种申报,实现部分费种申报信息预填。缴费人登录宁夏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菜单,选择申报费种,补充录入部分申报信息,即可完成相应费种申报。
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根据《预算法》以及自治区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等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参照财政部出台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管理的有关规 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相关差异化监管措施。
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助推我区内外贸协调发展,加快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费”是指在不改变现行属地管理、税费就地入库征缴及预算管理体制下,对开展跨省经营活动需在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以下简称“经营地”)申报缴纳税费, 且未在经营地开立
单位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偶然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次申报缴纳。个人应税合同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也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2021年6月10日,印花税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印花税法顺利实施,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优化印花税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制发《有关事项公告》授权“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同时根据印花税法规范我区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
对于纳税义务人确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帮助缴费人便捷缴费,我们编写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社保缴费操作指南》,供广大缴费人办理社保缴费时参照指引。缴费人参照本指南缴费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者拨打12366电话进行咨询。本指南因国家政策或征管规定发生变化时我们将及时更新发布。
为大力实施助企纾困稳岗等“十大行动”,坚决打好打赢就业收入扩增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制《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政策指引》,广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开通服务中小微企业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绿色通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税费政策规定,做好减税退税降费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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