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公布各级清单。各市、县(区)要严格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并公布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本通知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宁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科技管理部门核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和银川海关负责协助科技管理部门核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和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和全区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确保实现全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和“两个高于”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全面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7个事项“打包”办理,线上“一表申报”“一日办结”。
各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税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强协同配合,推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税收等政策落实落地,形成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合力。
在此期间,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受缓缴影响。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中心研究后执行,缓缴期满后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一次性或分期予以补缴。
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居民主动投入资金,推动社会力量出资参与,加快推动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1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奖励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7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按照以下比例分担:川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山区县(市、区),自治区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
企业支付除补贴券部分的合同金额,服务完成后签约服务机构通过管理平台线上提交全额发票(企业自付加补贴券补贴金额)及服务证明材料等申请结算。
《自治区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8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针对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延续实施失业及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中小微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开展“套餐式”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社会覆盖面,让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策、全面掌握政策、足额享受政策,确保惠企政策作用最大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统筹利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结余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将各市、县专账资金结余纳入统筹范围,在全区统一调剂使用,保障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地落实。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全区范围内承租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进行认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效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我区境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施工项目,应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修订)》(宁政办发〔2016〕134号)规定,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适时浮动调整。
《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强化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严控新增或变相增设审批环节。提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水平,加大事项整合和流程再造,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即时办理、“一网通办”。
完善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全面推进网上注销,推行强制退出、撤销登记、企业休眠制度,拓宽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大破产重整支持力度,健全破产信用修复机制,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衔接顺畅,确保改革前后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逐步转换,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部署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落实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精神,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功能作用,现就规范公办院校等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选择自行制作电子文档、自行开发软件系统或使用第三方软件等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化管理,出口企业应将自行开发或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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