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强化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管理,严控新增或变相增设审批环节。提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水平,加大事项整合和流程再造,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即时办理、“一网通办”。
完善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全面推进网上注销,推行强制退出、撤销登记、企业休眠制度,拓宽市场主体退出渠道。加大破产重整支持力度,健全破产信用修复机制,优化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程序,提高破产办理效率。
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衔接顺畅,确保改革前后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逐步转换,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部署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落实2022年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2022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精神,发挥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功能作用,现就规范公办院校等事业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选择自行制作电子文档、自行开发软件系统或使用第三方软件等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化管理,出口企业应将自行开发或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深化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经验交流。各地财政局在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工作中要注重总结经验和交流分享,进一步加强各地财政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经验交流,共同推动准则全面有效实施。
充分发挥既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作用。积极探索实施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各地各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对项目基本条件、投资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核,围绕项目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PPP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国有资产转让等,落实项目申报条件,协调各方对基础设施REITs予以支持。
除国务院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业务。鼓励和引导投资者重点向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破解科技成果评价“四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科技成果评价唯一的量化指标,全面转变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公职人员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对审查合格的相关材料进行确认审查,做出决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依据审查、决定意见出具办理结果。申请人接通知后,到递交申请材料窗口取得办理结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元旦节假日安排,按照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年终关账工作要求,为做好2021年宁夏税务部门年终决算工作,将暂停部分业务的办理。
按照失信行为发生领域、情节轻重、影响程度等,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社会关注度高、认识尚未统一的领域慎重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 99号)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含非税收入)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着眼我区战略性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等开展高技能人才提升培训,培训后须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2022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总包单位在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地级市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凡在宁夏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牵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截至“十三五”末,全区金融机构总资产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1316.9亿元,较“十二五”末增长44.6%,年均增长7.7%。金融业实现增加值321.1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8.2%,已成为推动服务业发展的支柱性产业。
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应在基准线以上合理安排企业工资增长。对利税增长连续两年持平,并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获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一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20号)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群众团体具备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效期三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予以公告。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