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为了将政策落到实处,我局对市县局岗位人员开展了多方面、分层次的培训,使税务干部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同时,按月采集综保区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采购和取得发票,销售和开具发票数据,不定期开展工作督导,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政策落实。
物流企业如符合条件,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物流企业应享尽享。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现行规定,从境外进口到国内的葡萄酒,在进口环节,需向中国海关缴纳14%的关税、13%的增值税、10%的消费税;近年受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国务院关税委员会曾临时大幅上调过原产于美国、澳大利亚、欧盟等地的葡萄酒关税税率。
各级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各级行政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自2020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可将当期需要申报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两税三费一基金”)通过宁夏电子税务局“增值税附加税(费)一体化申报”功能一并完成,使用一张电子完税凭证合并扣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的相关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审核确认,现将获得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29家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20〕10号)精神,我区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延长到2020年底,请遵照执行。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社会投资明显扩大、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消费潜力充分释放。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调整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将调整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税务总局推进实名办税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更好保障纳税人信息安全以及其合法权益,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起在全区范围内推广上线实名办税系统。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的规定执行。
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线下邮寄配送方式的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宁夏电子税务局登录发票申领系统,提交领用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物流配送将纸质发票邮寄给纳税人。邮寄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能准确掌握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新政策、新流程,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为汇算清缴提供便利,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进一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政策及汇算清缴沟通渠道。
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加大小微企业和工程建设领域用工侵权执法力度,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加大违法用工、网络招聘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企业劳动用工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为了让您降低疫情风险,保护自身,宁夏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税邮云、邮寄等“非接触式”的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税费保障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税费保障,是指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税费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支持、协助、监督和管理等措施的总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35号)规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19年度自治区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自2020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关闭老版本的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停运后,纳税人可选择宁夏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ningxia.chinatax.gov.cn)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标准版“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出口退税申报功能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
自治区财政厅汇总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资金申请报告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市、县(区)财政局,由各市、县(区)财政局商行业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完成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税发[2008]10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为了让您降低疫情风险,保护自身,宁夏税务局提示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税邮云,邮寄等“非接触式”网上办理途径,减少赴办税服务厅实体窗口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2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7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分期转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根据《自治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4号)规定,自治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防疫用品重点生产企业实行贷款贴息。为进一步明确贷款贴息的具体范围、标准和申报流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自2020年2月1日起,全区各类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为充分发挥税收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税企携手共克疫情难关,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足不出户”便捷、顺畅完成2019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宁夏税务以“非接触式”线上渠道为您精心制作了《纳税指引——2019年度汇算清缴专辑》、《2019年度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填报指南》(详见附件1、2)微课件和《2019年度汇算清缴政策辅导》微视频(详见附件3)等培训内容,欢迎广大企业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按需点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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