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黄岛区税务局是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债权的申报主体;破产人主管税源管理科所负责核实税收债权,经法制(处罚)、收核(呆账)、征管(欠税)、风险管理(评估)等部门复核后,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主管税源科所负责人代表我局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2020年1月起实施的缴费费率(11.5%),以及因新冠肺炎疫情实施的阶段性缴费费率(2月9.25%、3-6月8.25%,7-12月10.5%),统一下调1个百分点,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根据青岛市财税文件,除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之外的一般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迭加享受。
“共享员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停工停产的企业将员工以共享模式进行短期人力输出的合作用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的再分配,有利于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定就业。
具体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各类门票、通用定额发票、青岛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青岛通用机打发票(出租车)、银行代收费发票和医疗门诊(住院)发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财税〔2020〕8号)中关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关于人工成本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0〕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度第二批青岛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9〕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2020年至2024年五个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0]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发起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流程:通过点击“退付手续费核对”,进入界面,点击“获取结报单”,扣缴义务人审核后点击“我已审核无误”,系统弹出“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单,扣缴义务人选择确定开户银行后,点击“提交”,系统推送提示信息,告知“确认成功”,扣缴义务人点击“确定”后,申请结束。扣缴义务人通过勾选税票号码自行选择结报,发现有误时可以撤销重新结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红十字会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条件,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2年五个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待2021年预算资金到位后进行支付。请您于2021年3月30日前持加盖公章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手续费领款手续。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的范围是已经建立工会组织并已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经费返还区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续政策时限将按照全总、省总文件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4-24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
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房屋所有权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主动联系承租方或主动协调督促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的第三方抓紧与承租方联系,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对于不按政策进行减免的,承租方可向同级资产主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反映。
全面了解中央和省市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准确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摸清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企业疏通政策落实“堵点”“难点”,推动政策落地生效,并有针对性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助力我市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辅导其员工分期分批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安排,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单位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时间段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出租房屋减免租金,按照实际收取的租金申报缴纳房产税,同时可申请疫情防控期间房土两税困难减免税。如果你单位是一般纳税人,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30%;如果你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0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2020-12-11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429号提案的答复2020-07-31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的答复2020-07-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对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免租金月份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已按行业享受2020年第一季度困难减免税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请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2019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报事宜,因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个人原因,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2019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15号公告”已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经过此次调整后,我国出口商品除“两高一资” (退税率文库中退税率为0)商品外,已基本实现了出口全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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