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扣缴单位应确保扣缴客户端连接互联网,在线自动升级最新版本,并及时关注税务机关发布的系统重要升级提醒,并进行相关操作。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内建筑企业,在青岛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办理效率,规范投诉办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文明确了涉及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费的减征幅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的规定,2019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截止到2019年2月22日。
对同一开发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相应的计税毛利率。不能分别确定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另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市区:一级土地19.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1.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五级土地8元/平方米,六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七级土地4.8元/平方米,即墨区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2019年1月25日至30日期间,每日23:00至次日7:00,暂停办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用户注册、个人基础信息维护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及申报等业务。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等办税渠道也暂停对外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
2019年1月23日20:00至1月30日8:30,除抄税、认证等业务外,青岛市税务局将暂停对外办理其他涉税(费)业务。青岛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各行政审批大厅办税窗口、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税窗口暂停对外服务,电子税务局、手机税税通、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系统等办税渠道也暂停对外服务。
请扣缴义务人在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官网选择右上角“下载”功能中的“其他软件”中下载;或登录www.17win.com网站选择“青岛”,在下载中心中下载。已使用扣缴客户端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重新下载,系统实现功能自动升级。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范围内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纳税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平均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同类商品房销售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通知纳税人提交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相关资料,分房地产类型匡算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匡算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明显超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预征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匡算的税负率确定预征率,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零售出口货物(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8]4号 2018-12-26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最新部署要求,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与原青岛市网上税务局并轨运行结束日期,由2019年1月31日提前至2018年底,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将实现单轨运行,所有网上涉税业务均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办理,原青岛市网上税务局将同步关闭不再受理涉税业务。
2018年12月28日17:30起,青岛市税务局所辖办税服务大厅、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委托代征单位和车行将暂停办理各项税款征收缴库业务。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和相关自助办税设备的各类申报缴税、代开增值税发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功能将暂停使用。
我局已经开通微信二维码扫码缴税功能,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选择二维码缴税,使用微信“扫一扫”就能办理缴税业务,欢迎广大纳税人使用。
目前路径是进行纳税信息核实确认的唯一途径,如您收到要求使用任何其他渠道确认管户对照信息的短信、邮件、微信或其他信息,请增强防范意识,注意保护好单位信息、个人隐私、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以防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为保障社保费征管职责平稳划转,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社保单位信息网上确认工作。
关于试点银联云闪付二维码缴税功能的通知 青岛市税务局 2018-11-15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关于组织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库资金经收支付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缴款人提供多元化便利缴款条件,青岛市税务局充分依托网络支付工具,组织开发银联云闪付
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网上办税厅,切换到待注销企业身份,在“办税服务—税务登记”栏目,点击“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进入“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功能,或者在“办税服务-我要申请-涉税文书”栏目,进入“注销税务登记(优化版)”功能,即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专项检查是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重要措施,是拨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检查工作,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复核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的说明资料、恢复建设施工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2018-08-1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青岛市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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