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符合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小微企业为5%,其他企业为3%。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注:小微企业的界定没有具体的界定,实际能够申请奖励的金额是根据科技局按照入选企业名单进行分配。)
2018年,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务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受理相关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
2018年8月25日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正式关闭,赋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和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
我市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对于增值税一窗式比对不符的纳税人,可在青岛市网上税务局“我要申请-涉税文书-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申辩申请表”中提交相应资料进行申辩;也可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经核实后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清卡,解锁清卡后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发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填写的数字、征收品目等信息存在错误时,进行修改更正。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青岛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通用机打发票》,《青岛市旅客运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旅客运输发票》。
“税企直连”平台采取纳税人自愿接入的模式,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税企直连”接入程序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并在确保双方应用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对接工作。
根据上级部署,需要对现有自然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需要验证的自然人信息,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已经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客户端推送给扣缴义务人,并配发了《数据清理操作指引》。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做好与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原山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税收政策衔接,在未制定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之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规范青岛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增添信用资产,促进其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部门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72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560元。
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时,实行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防伪措施、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时,实行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自然人纳税人本人及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通过风险提示扫描出有风险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修改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自2018年6月15日起,我局信息系统出具的部分表证单书样式进行了调整,调整的表证单书名单见附件1。具体样式以各税务机关出具的样式为准。
新版网上税务局整合了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税局网上办税厅功能,集成企业和个人不同用户身份,统一用户登录,实现主要业务一次性办理,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如果您在新版网站使用中遇到任何问题和困难,请拨打0532—12366与我们联系。现阶段,网站内容正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欢迎您在浏览网站的过程中,能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会虚心采纳、认真改进,努力把网站建设得更加丰富和完善。
人才住房扩建工程。全市每年新建100万平方米以上人才公寓。全面落实住宅建设用地上配建人才公寓制度,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严格按规定比例配建人才公寓,产权型人才公寓出售价格按照同区域商品住房价格至少下浮20%的比例确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务必于2018年6月6日17:00前联网开启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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