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满每项资金最高额度的按照实际应补贴金额进行资金发放;对于最终申请资金额度超出整个扶持资金总额的,汇总申请信息后按功效系数法核算,根据各项目应发资金额度按比例发放。
由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近期将升级相关信息系统,为了保障纳税人能够有更加充分的时间办理纳税申报,现将2018年6月份的申报期延长至6月25日。
具体清算单位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属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交付、预售资金回笼情况确定。原则上对于不属于“同期规划、同期施工、同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应分期进行清算。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因转登记后依法只能按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了保证您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建议您在充分考虑客户对您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企业长久发展扩大规模等综合因素后,谨慎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进行备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从2018年5月1日起开放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标准接口,支持纳税人将财务会计报表自行转换为符合税务机关报送格式的报表进行报送,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网上开具的电子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申报缴税及退税情况,并在左上方开具防伪查验二维码。在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特定期间内,既有申报缴税记录又有退税记录的,会分别反映缴税、退税情况,合计金额为实际缴退税合计金额。
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实名办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发票票种核定(万元版及以下,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纳税人及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适用,万元版及以下,25份)、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需要纳税人提前一天将本企业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等信息,通过互联网上传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然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未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各试点单位一是要结合“放管服”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扎实做好平台上线的辅导工作,辅导纳税人做好一体化平台客户端的下载安装,引导纳税人指定专人负责一体化平台操作,并建立AB角制度;二是要制定一体化平台上线应急预案,及时解决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青地税黄税通〔2018〕1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办税便利化改革,努力实现纳税人办税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也不跑,给纳税人提供快捷的办税体验,截止到2018年2月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累计实现7类52项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现发布“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清单”。
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联合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其纳税信用及时进行联合评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办税便利化改革,努力实现纳税人办税从“最多跑一次”到“一次也不跑”,给纳税人提供快捷的办税体验,截止到2018年2月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累计实现7类52项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现发布“全程网上办涉税事项清单”。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所有2017年发生出口业务无信息单证(包括专用发票、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纳税人,请务必于2018年4月1日至4月15日到市南国税局办税服务厅18-21号窗口办理备案。备案时请携带以下资料:无相关信息申报表一式两份(签字盖章)、无相关信息申报表电子数据、报关单及发票抵扣联原件。
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外,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经办人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互联网实名办税的通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要求,携带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未实名认证的人员,税务机关需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网上申报增加申报错误更正功能,涉及税种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申报、消费税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据实征收季度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季度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据实征收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申报,操作手册详见“纳税申报-下载-更正申报操作手册”。
“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通过青岛国税的“税税通”网上办税厅、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青岛国税微信、青岛国税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机等互联网办税通道(以下简称“互联网办税通道”)向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信息数据报送,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以及开展快捷税企交互。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为加强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现对《青岛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省、市及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对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水资源税的入库级次和收入划分办法将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因此在红岛经济区辖区内有应税房产、土地的纳税人,须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分局进行纳税申报。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启用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发的新版网上办税客户端软件,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目前由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金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等服务商推广的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将于2018年8月31日停止使用。
各区(市)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及时总结和借鉴推广青岛市内通办业务的经验,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全国通办相关业务规定和系统操作要求,培训到位,确保全国通办业务顺利实施,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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