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支持名优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名牌产品、“两型产品”供需对接,鼓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业务,支持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船舶、直升机等生产企业提供优质产品。
自然人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现将《“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文件印发)《青岛市国税系统法治国税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青国税发[2016]140号文件印发)确定的法治国税建设2017年部分重点工作任务予以明确,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确保取得扎实成效。本文所列重点工作任务请于2017年底之前完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的要求,网上申报系统支持纳税人申报高档化妆品和高档小汽车消费税。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在线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可根据系统提示选择进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申报界面,确认提交后完成附加税费网上申报,网上办税系统将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签署扣款协议的账户上扣缴附加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我局将于2016年12月29日17:00- 22:00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补丁升级工作。届时,网上认证、网上抄税和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业务将暂停,纳税人端开票软件、增值税电子发票开票端将自动转为离线开具模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7年各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其中:1、4、7、10月份分别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期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
为了做好2016年度年终决算工作,经与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财政局等单位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12月28日17时30分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暂停办理各项税款缴纳业务,暂停使用网上办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快递邮寄)功能。如您需要办理车购税缴纳及发票代开业务,请到各区、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通过POS刷卡方式缴纳税款。
由于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对跨区域缴纳房产税、土地税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进行了变更,要求与其在机构注册地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为了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统一对识别号不一致的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识别号进行了变更。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简称实施纲要》和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的要求,根据局领导指示,市局起草了《青岛市国税系统法治国税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经反复征求意见定稿,现印发执行。
纳税人选择发票取得方式为“自取箱自取”时,在网上申领发票成功后,须携带作废发票和冲红发票的全部联次,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使用绿色通道查验作废和冲红发票。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6]236号),同意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四市(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办理办法》规定备案资料除《备案表》外还需报送其他证明资料的优惠事项,已使用数字证书的企业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填报《备案表》并完整准确的上传其他证明资料影像,不需要到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未使用数字证书的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期内到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按《通知》要求,项目相关信息由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中盖章确认;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年底或项目结束时,对施工单位在青提供建筑服务的缴纳(预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企业缴纳(预缴)税款主要信息”中加盖业务专用章确认。
各单位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本区域内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进行纳税申报或办理其他涉税业务的纳税人,凡自愿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可不再报送纸质涉税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要求,自2015年5月起,市局组织开展了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全市地税系统共有10个单位申请创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一年多来,创建单位把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作为推进基层地税机关依法治税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不断夯实税收法治基础,积极探索税收法治创新措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要求,现公布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所属期工资总额”是指在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经费所属期内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含所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生活费等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具体计算标准按《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第三章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参与项目承发包交易时,应按要求提交手册;各项目承发包交易主管部门应对施工单位的手册信息进行核验。其他相关部门要围绕税源经济建设,结合各自职能,在相关业务环节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纳税服务及协税护税等工作。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使用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为旧房,其转让适用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政策。自建房使用时间超过2年(含2年)是指竣工验收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时间超过2年。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纳税人需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进行城建税纳税申报,并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优惠政策。地税系统将直接提取国税系统的纳税申报数据,并自动进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零申报,纳税人不需要再进行零申报。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政府采购信息,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登记信息等信息。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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