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税互动”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由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青岛银监局和银行机构通过协商,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纳税信用是企业信用的重要方面,直接反映了企业经营情况和实力,通过开展“银税互动”,有助于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难题,也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做好贷后管理工作,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小型微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注册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审核,提交审核材料。凡符合免征保障金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要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资格时,应依据其已发生的实际经营业务进行相关票种核定。如纳税人尚未发生经营业务,可暂按其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待实际经营业务发生后,如发生变化的,再重新进行核定。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企业提报的投资经营信息,将在联合年报结束后,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启用。市局据此开发了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系统, 7月1日正式上线,供纳税人填报使用,原申报表停止使用。
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办税平台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凡自愿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对提交的涉税电子信息进行签名加密,可不再报送纸质涉税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人事、基层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监控并及时发现税务人员参与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等情况引起的舆情,认真受理并及时核查纳税人及其他人员举报的问题,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置。各单位发现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如果纳税人在三个月内多次预约成功,但超过5次没有办理,则系统将自动判定此纳税人的行为是恶意预约,纳税人将在1年之内不能发起任何预约申请。
税收调查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当前税制改革“窗口期”,做好税收调查工作意义重大。各单位要提高对做好税收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业务部门、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搞好沟通和配合,税收调查岗位应实行AB角制,避免任务间断,齐心协力把税收调查工作做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我局所属各主管地税机关已对2015年5月份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的纳税人,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未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详细名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gov.cn)。
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如果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占地面积占开发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各单位要做好“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数据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每月3日前通过办公系统向市局(税收管理二处和纳税服务中心)报送“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情况统计表、明细表(附件1、2)和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深化“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办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省市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6号),青岛市成为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地区之一。根据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和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自动生成电子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可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的办税区—我要申请—电子税务登记证-电子税务登记查验模块,或者手机税税通的涉税查询-电子税务登记证信息模块下载使用。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政策,涉及面广,有利于减轻投资者纳税负担,对进一步促进投资、鼓励创业具有积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策的重要性,加强组织,优化流程,细化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如需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报商务部,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附件2),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单位要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典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优惠政策的效应分析,查找问题及差距,及时反映政策落实情况及建议。各单位应通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税收分析机制、减免税典型案例等形式,及时向市局相关部门报送。
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的工作部署,经审核确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级、区(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目录(不含行政审批)共7类42项。其中行政处罚7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征收16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监督3项,其他权力6项。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等规定,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
个人从事股票转让业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税收政策的合理性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具体包括:1.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问题;2.不适应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对象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3.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问题;4.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问题;5.实践中反映突出的其他问题。
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实行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我市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我中心研究确定规范性文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发〔2014〕7号)到期需要继续执行,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续期登记,现予以公布。
使用网页申报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用户建议采用下载EXCEL模板进行离线填报。离线填报时,请注意打开EXCEL中的宏功能,降低宏安全级。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通过青岛市国税局12366热线电话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进行咨询。
每月月初前两个工作日内,各单位要将上月注销的上年度各项收入百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将注销原因及企业简要情况报送市局。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据此,我局开发了2014年版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板(填报说明附后),自2月1日起正式上线,供网络申报纳税人填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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