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对纳税调整后所得额为零、只调减无调增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
税收收入优惠政策。包括在国家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之外自行出台的税收减免或缓征政策;按照企业(管理者)缴纳税收情况实行的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补政策;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中,越权规定的税收减免或缓征政策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相关表证单书的通知》(税总发[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要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现用的土地增值税等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
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投资合作进行唐岛湾南岸岸线整理回填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协议约定双方按照出资参与回填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利,若青岛蓝海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权,青岛海西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补偿。
为加强青岛市地税局对外公开电话的规范管理,保障对外公开电话畅通有效,提升便民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青岛市地税局经集中清理,现将青岛市地税局对外公开电话向社会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核定征收企业、跨省分支机构及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申报表,自2014年度起汇算清缴使用新版申报表;同时,我局开发了新版申报系统,接受纳税人申报。为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为更好服务纳税人,青岛市地税局制定了2015年征期日历,作为服务纳税人的一项便民措施,现予以发布。
若纳税人在2014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4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新纳税申报表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4]596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贯彻落实新纳税申报表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深入推进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落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5年各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其中:4、7、10月份分别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期明确如下: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文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行网上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通过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按照新的税额标准申报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
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利润总额实际发生的亏损额。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淘汰发展的行业不予减免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之日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等有关 规定,经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红十字会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办理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慈善总会等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4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经研究决定,今后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市财政局将不再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以来,全市地税部门积极贯彻国家惠农税收优惠政策,全市累计共为1.49万农用机动车(含摩托车),免征车船税170万元。为进一步将税收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用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进一步排查。
市内三区、四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城阳区和黄岛区(含原开发区和原胶南市)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纳税人依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跨年度支付上一年度的累计价格优惠折扣,如果支付义务确已发生,相关的金额能够准确计量,且已经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归属于该纳税年度的价格优惠商业折扣,作为纳税调整事项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安排,青岛市地税稽查局对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2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该公司位于即墨市,属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在调取了该企业检查年度的财务资料后,检查人员发现企业自成立以来,投资并开发了A项目,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截至2012年底,该公司共计预收房款约1.5亿元,相应缴纳了有关税金,其中企业所得税按预计利润率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各种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只在纳税人首次提交时留存复印件,通过电子影像管理系统将纸质涉税资料进行扫描,原件查看后退回。
对受理的非本辖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全市通办”涉税业务资料,受理地地税机关要按征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并扫描到“电子影像管理系统”中,不需再单独进行归类和归档。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政策的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组织对企业报送并公示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不真实的,可向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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