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统一部署,围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工作要求,市局依据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首问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4]59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首问责任制度,决定在全市国税系统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节约纳税人发票印制成本,对《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青财税[2014]7号)第五条内容更改如下:自2014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对部分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自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实行过渡期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让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办税程序,提高税法宣传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工作要求,市局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制度和业务规程,并征求了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以及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对《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理指南(2012年版)》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编写了《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理指南(2014年版)》(以下简称《2014年版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申报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时,受送达人众多的,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青岛市提供电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2014年6月1日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税部门研究税制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区市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确保质量完成调查任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4〕23号)的要求,为更好的服务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青岛市地税稽查局决定组织全市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工作。现将本次自查工作报表资料公布,方便纳税人下载。详细资料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4号)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申报时报表名称相应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跨省分支机构)》,
按照“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工作要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方便房地产、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发生特殊重组业务、资产损失、收入递延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报送有关法定资料,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网络版“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平台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采集系统),自2014年5月5日起上线运行,以上五类企业可通过数据采集系统报送有关涉税报表。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变相审批和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报表资料。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rar
优化办税服务厅发票验旧环节,启用系统自动验旧功能。对当月已通过远程或办税服务厅办理抄税的纳税人,可不携带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验旧,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缴销发票时,直接读取防伪税控系统内的抄税数据,对已抄税的发票进行销号。对当月尚未抄税的纳税人,仍适用原缴销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1目中(2)修改为:“房产证标明房产属性为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上的,适用综合征收率6.18%。其中:营业税征收率1.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7%、3%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0.03%,房产税征收率4%,个人所得税附征0.5%。
凡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统一版发票,以及使用收购、出口、货物运输、国际运输、船代货代等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均可通过“网上缴销和领用普通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普通发票缴销、领用操作。纳税人可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的“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模块下载《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缴销和领用普通发票服务平台(纳税人端)使用说明书》(附件1)了解具体使用操作说明。
本次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只对涉及个人以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申报表进行调整,我局目前使用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暂不调整。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38号)的项目和内容,市局组织编写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纳税服务年报》(以下简称《年报》),现印发给你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等24个项目不再采取进户方式。
根据总局要求,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总体要求是方式要保留、品牌要优化、工作要改进、实效要提升。在税收宣传月中主要研究税收宣传措施,安排税收宣传计划,筹划税收宣传项目。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根据需要设置主题,通过主题宣传加深公众对税收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将纸质税票的主要要素按照系统提示录入软件相应栏目中(包括17或18位税票编码、合计金额、开具日期),将系统查询显示的税票信息与纸质税票进行核对。如信息相符表明税票为真;若信息不符,或查询不到该税票信息,则为假税票
我们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A类出口企业,免予其提供纸制单证,以发票认证信息办理退税。我们支持生产周期长,资金量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制造企业,在提供有效的银行担保前提下,实行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申报免、抵、退税,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后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
企业近三年获得授权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备案证明;
企业若已注册但需要进行密码找回的,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附件1)工作流程,自行找回密码;若无法自行找回,可填写《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册密码找回登记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扫描后电邮至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以协助企业进行后续操作。
《干部绩效管理办法》经市局2014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以项目发起人的名义立项建设,无论投融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有9类,其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类财务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与国税部门完全统一;事业单位财务报表、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和农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地税部门因税收管辖,需要纳税人单独向地税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会计报表。
1、纳税人登录密码必须8位以上(包括8位)并且需同时包含字母和数字。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请及时修改密码。2、连续登录错误5次,系统将锁定30分钟。
纳税人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卷式发票的,在启用卷式发票前,应当将该卷发票号码输入非税控电子器具。整卷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打印累计存根联,留存备查。
船籍港登记为青岛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由青岛海事局在办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或其它海事业务时代征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为更好的服务纳税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市地税稽查局决定组织全市委托贷款企业及部分重点企业税收自查工作。
总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10号)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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