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征收工作中获得的涉税信息以及其他资料,税务机关不得用于税收征收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为做好我市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便企业选用合规中介机构,减少审计风险。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4]1号)精神,经审查、研究,现将参与2014年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业务的山东德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29家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如下,如有异议,请于7日内实名书面反馈青岛市财政局。
企业以土地、房屋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以及投资协议等相关证据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本次升级主要涉及2014版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启用,同时对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进行了微调。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业务要求请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为做好我市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高效地开展。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精神。决定开展青岛市201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资格确认工作,在全市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组织核对、遴选2014年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
为严格发票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切实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有效打击发票违法行为,防范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将以下纳税人2013年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丢失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况予以公告
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4点、第5点、第6点,第(六)项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自试点实施之日起,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附件1),连同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自2014年2月1日起新版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分项目明细申报系统启用。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经营活动的纳税人,2014年1月1日起取得的应纳营业税应税收入需通过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明细申报系统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现将2014年各月份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其中:4、7、10月份分别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缴纳期限)截止日期明确如下:
近日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市北支行)的申请,因青岛行政区划合并,经上级部门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和四方支行合并,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改名为市北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改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台东三路支行),台东三路支行相关税收由市北支行汇总申报缴纳。
近日接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市北支行)的申请,因青岛行政区划合并,经上级部门批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和四方支行合并,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改名为市北支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改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台东三路支行(以下简称台东三路支行),台东三路支行相关税收由市北支行汇总申报缴纳。
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如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煤气费等费用全部为承租方租赁的房屋或其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可以凭相关发票原件及租赁合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就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凡所得超过12万元的,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在网上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青岛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济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烟台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具有201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自2014年1月1日起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备案管理业务通过程序自动取值,判定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纳税人不再填报《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进行备案。
若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3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试点实施之前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有效期从试点实施之日起。
为规范我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市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提供以下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包括:铁路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纳税人,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正确填报营业税申报表,将免税收入金额填列到“本期扣除项目额1”栏次中,其计算的应纳税额为“0” 。
使用青岛市政府招标(招标编号:SDSITC-0183504)的税控器、领用平推四联发票的纳税人。不含使用保险业发票(包括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纳税人。
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为严格发票开具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范税收流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针对纳税人存在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使用青岛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开票方)开展一次发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作风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爆燃事故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间,应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市局相关处室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开发区国税局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要针对纳税人受灾的实际情况,分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对受灾较重的企业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厂房损毁或者成为危房,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提醒企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