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在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其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月申报)。实行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应于201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到国税机关进行第一次纳税申报。
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37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和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以及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全部作为区(市)级收入,缴入区(市)级库。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印制使用的冠名发票为定额发票的,应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定额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青岛等五个城市开展电子发票试点和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研究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研发了电子发票网络服务平台,并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纳税人于2013年7月1 日开始电子发票系统的上线试运行。
现将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鲁会[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纳税人报送申报表的种类,方便纳税人办税,节约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将《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整合成《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见附件)。原《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原《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继续使用。
纳税人网上开具缴款凭证,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条件,结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申报工作,对电子缴税开票方式的完善和制度创新。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能够使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自行打印缴款凭证,最大程度地方便纳税人完成缴税义务。推行网上开具缴款凭证工作,有利于完善纳税服务、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和费用,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完成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缴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从事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发票适用范围,使用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方便民办学校做好属地管理工作衔接,民办学校税收属地管理后须使用地税部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所有转为属地管理的民办学校应到学校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网络发票系统免费开通使用及网络发票领用等相关涉税事宜;7月1日起启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在9月30日前向青岛市社会办学服务中心办理旧发票缴销。
2013年7月31日(含)前,符合《规定》要求,已在地税机关享受营业税收优惠且未到期限的试点纳税人,需填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税收优惠政策确认表》(见附件1),连同地税机关出具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经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移送信息核对无误的试点纳税人,自备案之日起,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减免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如需代开,个体工商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择放弃免税权,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推进全市地税系统职能转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继续简政放权,转变管理方式,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纳税人满意的服务型地税机关。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所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应自2013年8月1日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方可停止执行。
提供以下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近年来,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频发,企业出口形势严峻。而另一角度,这也为国内产业整合、优势企业强化出口竞争力提供了机遇。青岛天赢工业有限公司应诉成功同时,不仅保住了原有的欧洲市场和客户,还获得了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契机。据企业预计,每年将可新增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3)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将分支机构上报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现行已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份申报期之内持《环境保护函》重新申请减免税备案,减免税有效期起从2013年4月1日开始。未取得《环境保护函》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2013年4月份、5月份(税款所属期)税款。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建账建制,努力提高财务核算能力和水平,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餐饮业结构调整,满足多元化需求,继续加快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大众化和规范化进程,推动餐饮业科学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餐饮业营业额年均增长15%以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餐饮业繁荣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配合,促进企业劳动工资网上备案工作开展。并在税务部门网上报税系统的显著位置,提醒企业按时按要求做好劳动工资网上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2013年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13年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3〕27号)的内容要求,深入开展2013年我市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青岛市国、地税局稽查局对总局指定开展税收自查的属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的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开展企业自查。
为适应在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应用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需要,新版“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后,市局将根据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升级情况和要求,组织开展全市车购税征管人员的相关业务培训。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统称为2013版财务报表),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qd-n-tax.gov.cn/)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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