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协同联动,各部门、各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市)要积极探索构建优质高效服务业新体系的政策举措。
对依托新业态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或单位,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标准给予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诉求人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政策制定部门要围绕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定期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况,适时转化为调整政策制定的措施。
在不增加简易注销提交材料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企业注销行为,通过建立注销联动服务机制,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排查服务前移,把欠费判断嵌入企业发布注销公告阶段,将存在的欠费数据及时反馈给企业,增强企业注销透明度,有效保障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实现企业规范有序退出市场,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2〕6号)、《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推动办税缴费智能化升级。综合运用多语种线上人机互动、人工互动、音视频互动、同屏共享等智能互动功能,实时辅导企业办理税费业务,打造“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问协同、全程互动”的征纳互动服务新模式。
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全面停产停业、关闭(不包括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房产停止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全面停产停业、关闭期间的房产税。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困难减免情形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的,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结合本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更新裁量权基准。
严格落实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要求,认真开展权益性审核工作,将纳税人缴费人权益保护工作贯穿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监督全过程,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促进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提高。
除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重点监管领域外,在没有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推送、转办和交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情况下,减少行政检查频次。
发挥新型媒体平台作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倡导健康、智慧、便捷、共享的消费理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监管,优化就业法治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文化环境,加快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城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基于相关重点工作任务,以改造环节为时间链条,梳理青岛市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安置、建设、施工等涉及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政策规定,可作为相关主体办理涉税事宜的政策参考。供货方提供货物、劳务、服务等,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因篇幅限制,暂不涉及。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深入发掘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能力建设。持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持续了解并掌握涉税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不断提升涉税专业服务质量、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按照总局要求做好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相关即问即答的发布工作,帮助小规模纳税人更好理解、准确适用优惠政策。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关于做好青岛市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补充通知》(青财税〔2021〕6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二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二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该物业服务区域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80%确定。
进一步完善综合研判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为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进一步优化商事登记流程,规范市场准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区(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青岛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政策保障部分第22至53项作为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政策落地落实,并根据国家、省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对区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名单进行核实,并组织企业申报,进行材料审核,将纳统扶持奖励意见报区财政局。其中,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区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住宿业企业,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业企业。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3〕3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鉴于该文件将于2023年5月16日到期,经研究决定,《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5月16日。若上级部门出台相关制度则按上级部门制度执行。
新注册企业用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注册操作程序见附件1),依据网站提示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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