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分类管理是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强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局2013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成立由分管局领导参加的评定小组,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学习、宣传、摸底、评定等工作。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工作,2011年,青岛市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的要求,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1]80号,以下简称《保密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等文件的规定,市局编写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单位贯彻执行。
自2011年以来,青岛市国税局每年制定并下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接受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随着相关税收政策和业务规程的调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也相应的每年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纳税人的需求,符合相关业务要求。
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便于基层局掌握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列》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局整理的《青岛市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汇总表》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研究确定,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检查工作,按照各责任单位自查和市高企认定管理办公室抽查两个步骤组织实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精神,现公布2013年度我市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扣除标准,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完善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2月5日起施行。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若股权变更申报信息表中的股东结构信息与税务登记中的投资方信息不相符,应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打印《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进行佐证;如属于以前股权变更行为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应按规定补办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工作,汇算清缴入库税款也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全年的收入。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全力以赴组织好201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为企业所得税乃至税收收入的平稳增长夯实基础。
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单位、部分企业反映的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以及征管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便于各单位加强所得税征管,现将汇总整理的问题进行解答,请参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二处。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应将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世园会各项工作的要求,为成功举办2014青岛世界园艺博览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世园会期间及筹备期有关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每年5月15日前,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年审情况,对按时参加年审的单位,确定各单位年审的残疾人职工数和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对未参加年审的单位,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缴纳金额。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对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确认的数额进行复核确认,并及时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反馈复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其中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报送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单》及其附列资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信息采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的管理要求,现将市交通委员会提供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及《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样本)下发给你们,请据此审核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市局将通过互联网站首页和“涉税指南”、“下载中心-在线出版物”、国税内网“税收业务-纳税服务”等栏目发布,并对已开通“税企邮箱”的纳税人发送电子邮件。市局还将少量印制纸质的《2012年版指南》在办税服务厅内摆放,具体领取时间和工作要求另行通知。各基层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部门联系。
对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2010年至2011年期间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定。
纳税人办理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售、验旧业务,均实行“同城通办”。
各级要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世园会各阶段的服务与征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要早动手、早准备、合理调度、统筹安排,围绕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明确各环节任务,细化岗位分工,强化责任和监督。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世园会工作中,充分展现出青岛国税高效务实、勤政廉洁的良好风貌。
检查对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执行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山东省内、青岛市内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具体检查名单详见附件。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支持、引导服务于蓝色经济、科技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农村经济、中小微型企业、外向型经济的金融机构、金融组织的设立和发展。
纳税人从9月27日起可直接进行客户端升级并使用此功能进行货运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纳税人如有使用问题,请及时与相关网上办税服务商联系。
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组建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加强存量村镇银行风险评估和业务指导,鼓励并引导其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按照银监会要求,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在通用类(发票代码:13702XX24112)、代收费类(发票代码:13702XX23041)、收购类(发票代码:13702XX24132、13702XX24133)平推式通用机打发票及纳税人申请印制的平推式企业冠名发票票面印制“开具金额超过十万元无效”字样。
根据2012年8月2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公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自2008年9月1日起废止。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