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清单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汇总表》(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及金额等。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性质、原因及金额等。
取得该项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证明资料。应区分取得方式分别提供投资合同(协议)、股权受让协议、或债务重组协议等;该项股权投入时的验资报告以及本次股权变更前历次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总机构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同时,附送分支机构名单,及各分支机构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写主表1至13行次)一式两份。
市局今后每年初将公开发布上年度的纳税服务年报和本年度的纳税服务承诺,市局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年报》相关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反馈市局纳税服务处。
对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提交注销申请后,我们将根据您的生产经营情况,首先要进行疑点筛选,对于筛选无疑点的,即时办理;对于筛选有疑点的,应实施检查注销,检查中未发现偷逃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接受虚开)的8个工作日内办结。
原经市商务局批准设立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门审批事项及专项规定不能下放的除外),除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1]41号 2011.4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高新区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该项目投资失败清算后,对其投资损失给予一定补助。补助金额为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的1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额度为7140元。
纳税人开具发票时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61号 2011-02-24
个人转让其购买不满五年的普通住房,凡在2011年1月27日(含)之前按规定完成网签手续,但在2011年1月28日之后,又按照新政策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其购房原价部分负担的营业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依规定程序退还。
销售混凝土的发票须填写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型号过多可附明细)、数量、单价。发票记帐联应与同批混凝土生产配合比通知单及相应供应合同一并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备查。
普通住房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要按规定分别核算,依不同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房屋交易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并暂停其网上签约。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污水处理费等拨款,虽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但属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对企业而言,属于企业的正常营业收入,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备案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时间集中的特点。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规范》要求,利用各种形式向纳税人做好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汇算清缴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全年的收入。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全力以赴组织好汇算清缴工作,为企业所得税乃至税收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夯实基础。
使用POS、MIS、ERP等系统,未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领购的卷式发票仅限于在其自主经营的零售商场、超市内专门为其自营商品的商业零售业务开具。
按照《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144号)的要求,在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纳税鉴定的基础上,同时做好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鉴定工作,鉴定流程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各基层局应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2009版税收业务规程(电子版)>的通知》(青国税函[2010]39号)“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的规定,按照《通知》规定相关条件,对备案资料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各单位要做好企业专用冠名发票的梳理和简并工作,对于通用发票能够满足一般使用需要的,一律不得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纳税人库存的旧版专用冠名发票,除门票外,可使用至2011年6月30日,届时,各单位应做好旧版专用冠名发票的清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外资企业均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又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对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要求,我局对2009年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