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个体工商户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登记代码的,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变更后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取消凭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改为凭相关资料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二、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申报预缴税款。
对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接受主办(组织)方的委托承办会展业务,以向主办(组织)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运输费和食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依“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税收管理以出口企业自核自缴为基础,以加强征退税衔接为重点,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按照出口退税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采取日常管理和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确保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应征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申请退税,采用特殊政策退税管理,研发机构在申请退税时,不用提供电子数据。基层局进出口科应严格按照“国税发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审核研发机构附送的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外,还需研发机构提供设备明细表、设备说明书、设备照片等资料。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申报资料归档管理,对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建立电子台帐(台帐样式另行确定)监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四联)新增加一个发票代码,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1102;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每50份发票设定为一个发售单位;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40元/包;发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不变。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界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我市普通住宅界定条件包括“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同时,将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计入土地出让计税契税税额。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查账征收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预缴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A类)》时,其实际利润额按全额填在第4行,其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暂填到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总局制定印发的《办法》,是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范,各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进一步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质量。
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完成以后,应当依据年度申报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2010年季度预缴申报。对已经按照2009年第四季度预缴数据在2010年1季度预缴申报时减计所得的企业,如果与2009年度申报数据不一致且不再符合减计所得条件的,自2010年第2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起,不得减计所得,年度终了后,再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概念与以往相比发生了重要变化,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超过标准的次月(季)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为配合全市国税系统完善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的工作,市局经过征求各单位意见,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离休干部的医疗经费按年度单独筹集。参加市级医疗统筹的属一、二类医疗照顾对象的离休干部(以下简称一、二类保健待遇人员),2010年按每人每年18028元标准筹集离休医疗统筹费,以后每年按12%的比例调增。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季末的次月15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以及免税申报电子数据。当期出口为零的也必须进行退(免)税申报。
对个体工商户2009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除纳税人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外,还应该包括其开具发票的销售额或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的差额;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2009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除依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外,还应参考2009年网络发票开票金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名单(见附件)。
根据管理权限的规定,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依据青国税发[2013]15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其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比照《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即廉租住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省局有关核定征收的规定,对部分行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从事商业经营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5%。律师行业按照《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发〔2008〕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局发生《通知》第六条所述情形(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重新定性的,层报材料除《通知》第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上报案例调查情况报告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拟处理意见。
转让限售股的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时,应由专人负责按规定对纳税人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退库手续,按照一人一档及时归档。
2009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各项配套政策出台较为集中的一年,对本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主管基层局要从确保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确保所得税收入应收尽收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和加强汇算清缴工作,本着依法汇缴保收入、落实政策保调控、堵塞漏洞促征管的原则,切实抓好汇缴工作。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告》(青政发[2009]40号)精神,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减半征收政策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一联、有奖),后五位分类代码为00102;发票规格为76MM*177MM;采用水印纸印制;发票包装为每卷100份;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发售价格设定为8元/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市局于今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发布我局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03-2007年)清理结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28号),对2003年至2007年自行制定的2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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