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管理中,各单位要按照征管系统中的新增核对功能,加强审核,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确定适用税率;严格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准确界定减征范围。
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完成的好坏,事关成品油费税改革的成败。各单位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重点成品油企业的税收管理,确保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纳税人如需了解具体推广应用事项,可分别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qd-n-tax.gov.cn/)、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Qdds.net)或拨打12366服务热线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索取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宣传材料。
个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购房合同的时间与售房合同的时间须在一年之内。纳税人办理售房免税手续时必需提供新购住房的房产证;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在出售住房时先缴纳个人所得税,待取得新购房的房产证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商业零售业以外的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具体情况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各基层局也应自行组织开展监控工作,将短期内购票量激增、购票量与申报数额比对异常和长期未缴销等情况纳入税源管理部门日常监控评估的范围,切实堵漏增收、防范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自行打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可不再使用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带有发票监制章的《青岛市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纳税人已领购尚未使用的“销货清单”,可继续使用完毕。
转入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的企业,管理环节应按照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案头分析要根据第三方信息和企业财务相关报表分析确定疑点,根据疑点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不能排除疑点的,进行实地核查。
税务登记管理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完整,资料不完整的退回纳税人补充资料;提供完整的,税务登记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受理回执交纳税人,并及时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及相关附报资料转至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已成立专业化审核审批机构的,可转至审核科)。对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的,应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及提供的资料转至税政法规部门国际税收管理岗。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并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市局将根据总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市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操作规程。
各单位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审核后为纳税人在“大集中”系统中办理纳税鉴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可不必为纳税人每年办一次纳税鉴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0月19日经市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于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工作。各区(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监制税务机关为青岛市税务局的各类普通发票的鉴别申请均应及时受理并作出鉴别结论。受理税务机关鉴别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 青地税发[2009]202号 2009.11
直销员从事直销业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月劳务收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5%执行。
以土地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未签订合同的,应由受让方从实际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局对2003年至2007年自行制定的2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为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
对本通知下发前各主管国税机关已按有关规定采取审批、备案方式办理完毕的资产损失项目,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主管国税机关对通知下发后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149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山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价格执行每年每户400元。
对符合推行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推行进度安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推行条件的纳税人,最高核定手工版发票版位不得超过千元版。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购销方式进行排查,摸清情况,夯实基础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排查情况於2009年7月底前通过内网上报市局(傅少荣信箱)。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优化再造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青岛市政府设立了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资格认定业务的相关部门如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外经贸局等都将该项业务迁入了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
除上述纳税人以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需在CTAIS2.0中查询该企业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确认该纳税人已进行出口退(免)税登记后,对减免税备案予以确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办法所称稽查预告,是指各稽查局将税务检查的事项事先告知某一区域(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已确定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预告对象),并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期限进行自查的工作总称。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依法正常经营,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青地税发[2007]11号)第三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元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的规定修改如下
为了完善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按照建立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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