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并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市局将根据总局《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市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操作规程。
各单位要通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里填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审核后为纳税人在“大集中”系统中办理纳税鉴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可不必为纳税人每年办一次纳税鉴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企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0月19日经市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通过,于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别工作。各区(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监制税务机关为青岛市税务局的各类普通发票的鉴别申请均应及时受理并作出鉴别结论。受理税务机关鉴别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协助鉴别。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 青地税发[2009]202号 2009.11
直销员从事直销业务,取得的劳务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月劳务收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按5%执行。
以土地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未签订合同的,应由受让方从实际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局对2003年至2007年自行制定的20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9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为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
对本通知下发前各主管国税机关已按有关规定采取审批、备案方式办理完毕的资产损失项目,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主管国税机关对通知下发后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市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9]149号)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山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服务价格执行每年每户400元。
对符合推行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照推行进度安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暂不具备推行条件的纳税人,最高核定手工版发票版位不得超过千元版。
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购销方式进行排查,摸清情况,夯实基础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排查情况於2009年7月底前通过内网上报市局(傅少荣信箱)。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优化再造办事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青岛市政府设立了统一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资格认定业务的相关部门如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外经贸局等都将该项业务迁入了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
除上述纳税人以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需在CTAIS2.0中查询该企业的《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确认该纳税人已进行出口退(免)税登记后,对减免税备案予以确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办法所称稽查预告,是指各稽查局将税务检查的事项事先告知某一区域(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已确定进行稽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预告对象),并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定期限进行自查的工作总称。
为进一步规范对发票违法行为的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纳税人依法正常经营,真正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青地税发[2007]11号)第三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最低处1000元罚款;给予举报人不低于票面金额2倍的奖励,但最高不得高于10000元。奖励金额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的规定修改如下
为了完善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规范纳税服务行为,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按照建立现代化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要求,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设定为:23702XX1210;票面规格为241mmX177mm;统一发票的第一联为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
夯实非居民企业管理基础。各单位应以企业汇算清缴为契机,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清理漏征漏管户,强化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工作。主管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登记信息等基础资料与CTAIS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清理和修正错误数据。
随着网页申报功能的丰富和拓展,网页申报在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日渐突出,运行维护的工作量也逐步加大。市局、各基层局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推行和运行维护中的协调配合工作。
由于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需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计算机直接连接互联网,因此在推行过程中,要让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该系统,同时要求纳税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开票系统的信息安全。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调整为备案类优惠,该项税收优惠的管理程序不作调整。
现将上述截至2008年末市局历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73件目录集中发布,请知照。根据税务总局报备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中,2007-2008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按所属年度发布,2006年以前至1994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业务类别发布。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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