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设定为:23702XX1210;票面规格为241mmX177mm;统一发票的第一联为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
夯实非居民企业管理基础。各单位应以企业汇算清缴为契机,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清理漏征漏管户,强化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工作。主管国税机关要对辖区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登记信息等基础资料与CTAIS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清理和修正错误数据。
随着网页申报功能的丰富和拓展,网页申报在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日渐突出,运行维护的工作量也逐步加大。市局、各基层局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推行和运行维护中的协调配合工作。
由于使用网上报税系统的纳税人,需将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计算机直接连接互联网,因此在推行过程中,要让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该系统,同时要求纳税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开票系统的信息安全。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调整为备案类优惠,该项税收优惠的管理程序不作调整。
现将上述截至2008年末市局历年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73件目录集中发布,请知照。根据税务总局报备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中,2007-2008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按所属年度发布,2006年以前至1994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业务类别发布。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中的问题。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制定持续改进软件的具体需求和日常运维,征管科技发展处、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对软件需求进行评审并组织开发,市局相关部门和各基层局负责应用持续改进软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料并备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文书按《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7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于手机短信发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本单位信息中心负责联系解决。对于手机短信应用系统的功能完善和业务需求拓展等应用管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管理科汇总向市局纳税服务处反映。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第五条规定,将我市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应加强对有此需求企业的税收宣传和服务工作,及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规定传达到企业,以确保提高证明的开具效率,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工作。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全系统的纳税人邮件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基层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纳税人邮件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逾期回复纳税人邮件的,要采取友情提醒、工作讲评、发布通报等措施,保证纳税人的问题得到及时的答复。
市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定期予以公布。
为了保证《操作手册》的时效性、准确性,今后对涉及84项涉税事项政策变更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同时编写该项涉税事项的操作手册内容发送纳税服务处,以确保网站信息和宣传材料的及时更新。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目录所列文件的以下文件相应废止或失效。
为优化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前期,市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内设立了专门办税窗口办理市内八区纳税人设立及变更税务登记业务。
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9号)文件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的时间也调整为一个季度。
自2009年4月申报期起,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只限于销售额为0的纳税人使用,对销售额不为0的,可使用网页申报、网上办税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新版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中第1、4项填写要求以本通告第三、四条为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调查取证人员如急需《涉税证明》,在办理《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时,如因特殊情况分管领导不能及时签批,可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先出具《涉税证明》交给调查取证人员后再补办审批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后,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发起人及相关执业人员1年之内不宜做较大调整。如确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在审核监管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相应调整变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对把握不清的,可征询相关税务机关责任人予以确认。
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推进依法治税;对于应对今年严峻的收入形势,挖潜增收,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对于强化税源管理,建立土地增值税长效机制,推进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都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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