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制定持续改进软件的具体需求和日常运维,征管科技发展处、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负责对软件需求进行评审并组织开发,市局相关部门和各基层局负责应用持续改进软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各基层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料并备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文书按《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7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于手机短信发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本单位信息中心负责联系解决。对于手机短信应用系统的功能完善和业务需求拓展等应用管理工作由办税服务厅或征收管理科汇总向市局纳税服务处反映。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3号)第五条规定,将我市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自2008年11月15日起施行。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应加强对有此需求企业的税收宣传和服务工作,及时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规定传达到企业,以确保提高证明的开具效率,做好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服务工作。
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全系统的纳税人邮件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基层局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纳税人邮件应用监督管理工作。对于逾期回复纳税人邮件的,要采取友情提醒、工作讲评、发布通报等措施,保证纳税人的问题得到及时的答复。
市民政局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定期予以公布。
为了保证《操作手册》的时效性、准确性,今后对涉及84项涉税事项政策变更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同时编写该项涉税事项的操作手册内容发送纳税服务处,以确保网站信息和宣传材料的及时更新。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目录所列文件的以下文件相应废止或失效。
为优化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前期,市局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内设立了专门办税窗口办理市内八区纳税人设立及变更税务登记业务。
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9号)文件规定进行免税申报的时间也调整为一个季度。
自2009年4月申报期起,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只限于销售额为0的纳税人使用,对销售额不为0的,可使用网页申报、网上办税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新版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中第1、4项填写要求以本通告第三、四条为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备案类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优惠项目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优惠项目。
调查取证人员如急需《涉税证明》,在办理《出具涉税证明审批表》时,如因特殊情况分管领导不能及时签批,可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先出具《涉税证明》交给调查取证人员后再补办审批程序。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后,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发起人及相关执业人员1年之内不宜做较大调整。如确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在审核监管部门同意后,再进行相应调整变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国税办税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时,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并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地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对把握不清的,可征询相关税务机关责任人予以确认。
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贯彻落实税收政策,推进依法治税;对于应对今年严峻的收入形势,挖潜增收,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对于强化税源管理,建立土地增值税长效机制,推进其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都具有现实和长远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非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以及销售其他应税货物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销售收入与应税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单位应将《备案登记表》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供扣缴义务人领取使用。扣缴义务人也可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www.qd-n-tax.gov.cn)下载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青岛市国税局自2009年开始,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对个人于2009年1月份取得的住房增量补贴,因在本通知下发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已进行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3月份申报期补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少于70%的纳税人,各单位要做为重点评估检查的对象,加强日常评估分析,防止纳税人将年度内应分期预缴的税款延迟到汇缴期入库而导致国家税款被占用问题的发生。
评估报告要以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级财政体制情况,区别不同行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对所评估的项目所产生或即将产生的税源及税收等进行具体评估和预测;对本项目在发展过程中如何提高税收贡献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如何加强征管,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提出建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数据之和。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15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纳税期限也相应调整为15日,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纳税人汇缴申报表填报的质量如何,对于正确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汇缴应补(退)税,以及汇缴评估检查工作非常重要。因此,对内,各单位要采取“请进来,送出去”、讨论会、税收大讲堂、动漫、课件、视频等多种方式开展对申报表的专题培训,尤其是对工作在汇缴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加强培训,鼓励个人自学,尽快掌握新版申报表的内容。
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发展旅游事业费,是指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发展旅游事业费停止征收。2008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发展旅游事业费,仍按原规定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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