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提升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大幅增长。一年的实践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抓手,是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效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征收、管理、检查的节点,也是提高企业纳税意识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水平的有力手段。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
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者保卫部门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协助涉税调查义务,在本机关法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准予其查阅被调查对象与调查取证相关的涉税资料,或应其要求出具被调查对象涉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落籍业务时,对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档案应予认可并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所谓两级设置,即全市统一选用连乘法设定定额公式的基础上,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属性3项内容由市局统一进行设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的选用和取值,均由各基层局自行设定。具体设定方案可参照平度局或崂山局的测试结果进行。
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在青岛市,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青岛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青岛市,部分在青岛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经核准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截止2007年底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在2008年季度预缴申报或年度申报时暂不予抵免,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后,再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取消减免税资格中的减免税额,但应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的政策仍然适用老税法,汇算清缴期限按照新法执行,即2008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92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一律改为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据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均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收齐有关出口货物的出口凭证,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4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业务的部门或岗位)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免税核销电子数据。
现将省局《关于统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年审发现存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自开票纳税人,暂缓通过年审,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法处理,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清缴货物运输发票,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右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将《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第一条处罚标准的第(一)项修订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上半年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五百元罚款;下半年逾期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的,处一千元罚款;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对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申报,但未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处二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基层国税机关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代开操作,严禁超范围代开,杜绝代开普通发票违规现象的发生。
分类管理是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在对所得税纳税人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特点,实施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超过12%。青岛市2006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574元。(具体征税规定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执行)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纳税人,必须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新版发票。新版发票替代原纳税人手中使用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作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涉及的地方税收票证种类有: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定额完税证、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为了夯实税源基础,规范非正常户管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函[2005]235号)有关规定,现明确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商品展销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215号)中第四条:“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派员到展销会现场代开发票。”的内容予以删除。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3]4号)因与相关文件重复已经废止,但其附件所列的三个表格仍然适用。
为确保安全,随机的6位密码必须使用市局提供的密码随机生成软件(见内网软件下载栏目),各基层局应将其下载到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的计算机上,由基层局信息中心对综合窗口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为确保安全,随机的6位密码必须使用市局提供的密码随机生成软件(见内网软件下载栏目),各基层局应将其下载到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的计算机上,由基层局信息中心对综合窗口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各基层局应主动与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联系,宣传车船税政策,告知其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将产生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贯彻好车船税条例,做好今年的税收征收工作。
对纳税人已按原单位税额标准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新的单位税额标准进行清算;对涉外企业按规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见附表)。同时,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我们开通了网上申报,各地税征收大厅也做了相应的准备,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对逾期未足额缴纳者,自2008年1月1日起,依法加征滞纳金。因此,请纳税人尽快办理纳税事宜。
新申请使用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手工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缴销工作,要在启用计算机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次月底前结束。对今后不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各基层局要及时做好农产品收购发票领用资格取消和发票清缴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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