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局暂停对海信集团所属企业(46家)2008年—2010年度河维费的征收工作和海尔集团所属企业(126家)2008—2009年度河维费的征收工作。二、对青岛市汽车协会会员(42家)征收河维费由1‰调整为暂按0.6‰的标准执行;征收体制不变,仍由我局负责征收。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发生非日常经营业务,并且非日常经营业务的收入额达到或超过全部收入额的50%的,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非日常经营业务所属行业按照不低于原应税所得率的原则,重新确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自2008年1月1日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停止执行后,对已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在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等出境口岸海关隔离区设立的销售免税品的免税店,以及在城市区域内设立并销售免税品但购买者在海关隔离区提货出境的免税店,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符合本通告第一条“主动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主动清算条件,但至今尚未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证明后,应通知购买方提供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税收管理员经过审核后,留存证明原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通知购买方凭证明复印件作为入账抵扣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一、之二、之六、之九继续执行。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或本单位自行设计的发票”、“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继续按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及文书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大力配合协助,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其大力支持,推进综合治税,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征管格局。
由青岛奥帆委指定的奥帆赛参观券代售机构代售点销售给公众的奥帆赛参观券,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参观券到销售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各办税服务厅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参观券背面加盖“发票已开”专用章;
由于本次税源清查范围广、工作量大,为了保证清查工作的效果,各基层局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重点清查区域和单位,集中力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位根据审核确定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金额版位、购票方式等内容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发票管理-外部管理-发票发售管理-纳税人票种核定管理中录入,并打印《发票领购簿》,送交纳税人。
通过企业所得税收入比对分析,不仅可以及时掌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动的原因,而且可以找出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强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质效。从企业所得税的行业分类看,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六大行业是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来源。
国土资源部门应每月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及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每年将土地地籍、基准地价、查处的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信息等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此次启用新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6]146号)规定,按照业务职责分工,由稽查局、法规处负责指导基层局正确填制和使用该税收执法文书、培训基层局、印制发放税收执法文书等事宜。
凡以前按月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 “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凡以前按季申报缴纳“四费”的缴费人,在2008年5月份申报缴纳 “四费”收入时,须补报和申报缴纳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份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四费”收入。申报缴纳期限因“五一”节假日顺延至5月15日。对逾期未申报缴纳“四费”收入的缴费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通知自2013年5月9日起停止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8]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意见》规范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纳税评估、检查工作,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提升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大幅增长。一年的实践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效抓手,是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效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征收、管理、检查的节点,也是提高企业纳税意识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水平的有力手段。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单位按季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个人按半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半年终了后15日内;房产管理部门按月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
配合外来涉税调查取证工作是指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情报或者保卫部门的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履行法定的协助涉税调查义务,在本机关法定的权限范围之内,准予其查阅被调查对象与调查取证相关的涉税资料,或应其要求出具被调查对象涉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落籍业务时,对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档案应予认可并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所谓两级设置,即全市统一选用连乘法设定定额公式的基础上,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属性3项内容由市局统一进行设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的选用和取值,均由各基层局自行设定。具体设定方案可参照平度局或崂山局的测试结果进行。
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在青岛市,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青岛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青岛市,部分在青岛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青政办发〔2007〕35号)中明确的“青岛市市内四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界线”确定。
经核准执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截止2007年底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在2008年季度预缴申报或年度申报时暂不予抵免,待总局进一步明确后,再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不取消减免税资格中的减免税额,但应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2007年度的汇算清缴的政策仍然适用老税法,汇算清缴期限按照新法执行,即2008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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