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从2007年8月1日起,青岛市对属于投保交强险车辆全部由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和船舶,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录入相关信息,保存相关涉税凭证的复印件。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税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
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学习讨论,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同时,各单位要及时有效的向纳税人进行宣传,明确告知相关内容,切实保证简化纳税人附送资料工作顺利开展。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如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市局已在《关于启用新版<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78号)文件中,对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联次、规格、特征、价格等予以明确阐述,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探索和实施大框架下的税源管理新模式就是将涉及房地产的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纳税主体、不同税种有机联结,使其相互关联、相关监控,有效整合和利用涉税信息资源,形成链条式管理模式,实现对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纳税主体、不同税种的全方位一体化管理,从而提高征管质效,增强地方税税源控管能力。
统一发票启用后,试点单位仍要严格执行市局青地税发[2005]41号文件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在发售发票的同时按照分类管理的规定通过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软件设定纳税人单张发票的最大限额,更好地落实“以票控税”工作,达到监控税源的目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被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非正常户解除手续,督促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更换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的规定要求,市局对1994年至2006年3月1日转发总局、省局和自行制定的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在《通知》下发之前,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比照商品混凝土征税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改按《通知》规定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反馈。
建筑企业就一个工程项目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分次代开发票时,第一次应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建筑合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代开发票后要对合同总金额和分次代开发票的金额登记在册。纳税人以后在合同金额内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建筑合同复印件。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不同意迁入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停业注销迁移文书作废”模块进行跨区迁移作废,再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同意迁入的,方可按照以下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
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机多票企业的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督促企业按规定开具发票。市局将按月对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并通过讲评会分析各单位的落实情况。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要核定增值税税种。税务登记管理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税种登记表》,为其核定增值税税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完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医疗服务发票包括:《青岛市医院门诊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门诊发票”),发票代码为:23702XX71206;《青岛市医院住院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住院发票”),发票代码为:23702XX71207;《青岛市医院门诊挂号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挂号发票”),发票代码为:23702XX71208。门诊发票和挂号发票为单张三联式、住院发票为三联式: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帐联,第三联为存根联。
审批十万元及以下的,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百万元及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一般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批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设定为零,其他项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开具规定填写,左上角生成有打印的“废旧物资”字样。作废及开具红字发票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延续,汇算清缴检查是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围绕评估发现的疑点开展的税收检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要注重总结、分析房地产企业偷、漏、逃税的方法和手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在源头上遏制房地产企业涉税违法活动的发生。
在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方面,讲究方法、防止简单化,体现科学性,要积极善于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在个体大户的控管和税收监控分析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税收定额核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我市国税系统的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积极采取各种形式,迅速、全面地做好对一般纳税人规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到位。
实地核查中,申请人配合接受审核:报送的资料要与原件相符;实际经营地址要与税务登记经营地址一致;会计核算健全;具备发票保管的条件,主要审核有无保险柜;是否无场所经营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
为了保证工作落实到位,市局将修订和完善办税告知制度、建立办税公开的监督办法,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评价纳税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纳入到2007年的考核工作。
纳税人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且扣缴义务人年度内应扣未扣或者少扣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各类教育机构在整合使用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后,发票领购、发放、使用管理和税款征收的具体方式仍按照《关于明确民办非企业举办学校、培训班使用地税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函[2005]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应纳税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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