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均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鉴于《消费税税目注释》中对汽车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通用轮胎未做详细注释,实际工作中征免界限不宜掌握,容易造成地区、企业间不平等竞争的情况,现对农用汽车轮胎征免消费税界限统一规定如下:凡已取得省级行业质检部门的质检合格证书,规格在4.00——7.50之间的农用汽车轮胎,暂比照农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自来水公司属增值税纳税人,同时负责自来水管的安装业务,此种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有关饲料免税的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饲料生产企业及饲料产品的免税资格报经市局审核认定,饲料经营企业的饲料减免税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各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摸清企业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底数,并及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税务登记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在发票验审环节,加强对发票专用章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后,按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付租日期和金额,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各局要切实贯彻落实《加强改制企业流转税管理的意见》,对改制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对现行税收政策不明确或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向市局进行反馈。
对既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又有欠缴增值税、消费税(指1998年底前欠缴的税款)的同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影响税收计划完成的情况下,需要相互抵顶的,各局于1999年8月20日前报市局审批。
凡既提供应税劳务又包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即包工包料的),仍按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确定的计税依据,按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及动力的价款在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0.5%至1.5%的征收幅度确定计征率征收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详见税务登记表)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要依据《总局通知》精神,耐心细致的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各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23号)的规定,做好企业界定核实工作。对尚未纳入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范围的,应结合中央国有企业户数清理摸底工作,及时清理并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得出现漏户和漏管的现象。
关于真空速冻干燥蔬菜(FD菜)适用出口退税率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该商品的税负率达到10%,且国际市场较好,同意自1999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货物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17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FD菜适用9%的退税率。
各局要认真做好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缴销和登记工作,企业尚未填开完的专用发票,按缴销的有关规定作废处理,详细登记造册,以待备查;税务机关库存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按青国税征字[1997]34号文件规定,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严把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关,同时结合1999年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现有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理划转,对不符合标准的一般纳税人一律取消资格。
各主管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局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认真落实汇总纳税情况的反馈制度,保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已审批过的残疾人减免税进行认真清理,对不符合税法及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要坚决予以纠正。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目前税收政策对注销企业存货尚无明确的处理规定,因此,各局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不统一,为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请各局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旧版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第四联为“业务联”,现改为“用于办理房产证联”。房地产经营单位在出售房屋开具发票时,除在第二联(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还应在第四联加盖此章。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管理,严格掌握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对不符合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条件的一律不得税前提取管理费;对以前为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的不能改为集团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直营连锁企业,按以下报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水平高低和所在区域的繁华程度,将个体工商户分为一至六类,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将个体工商户分为A至F六等。
青岛石油总公司销售领事馆的不含税汽(柴)油须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按月将收回的符合规定的油票填写明细汇总表,报青岛市市北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增值税零税率手续,即免征销售汽(柴)油增值税,进项税款可抵减其他油品的应纳增值税。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建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青崂地税税管三 [1999]3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自建房屋,属自建自用行为,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青岛天虹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为“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省局的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山东证券公司、山东电力物资公司实行就地纳税。因此,各主管国税局应认真做好调查摸清税源户数,及时督促企业做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关于代征税种、税率和计税依据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纳税人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应税收入,按“建筑业”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依7%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依3%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对“印花税纳税申报表”重新作了修订和完善,同时研究制订了“印花税‘双定’征收申请核批表”,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按其暂估入账价格计提折旧;工程竣工决算后,再对其已提折旧数额及时进行调整。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