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自主创业。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出台新一轮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奖补等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鲁政发〔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山东省第二批、第三批“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激发市场活力,稳定经济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工商联女企业家商会等7个单位取得我市2021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5年五个年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社会组织总会取得我市2019年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青岛市恩马博爱慈善基金会和青岛市众绘爱心慈善基金会取得“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该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推动线上线下项目服务无缝衔接。推进青岛市招商社交平台与区(市)、经济功能区投资促进平台链接,开展两级平台高效协作。持续举办社交平台线下对接会,推动线上资源落地、转化,推动更多企业成为青岛“城市合伙人”。
开展“保障性住房一件事”。与市住房保障中心合作推进保障性住房管理数字化,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租房租金手续和提取材料,切实缓解职工经济负担,实现“租赁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零跑腿”办理。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对企业购买非关联企业知识产权(IP)开展高端芯片或特色工艺芯片研发的,按照购买IP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
加强我市REITs项目策划、筛选、申报、发行等全过程服务,按项目成熟度和开展阶段,分类纳入项目意向库、储备库和发行库,形成“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发行一批”的滚动推进机制。
“2022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专项行动”将聚焦利用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为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稳保驾护航。
汇编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山东省及青岛市税务规范性文件等编纂,可作为政策参考,不构成约束性规范。汇编涉及的具体政策内容,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本汇编发布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级文件等对相关事宜作出规定的,以有权机关的规定为准。
针对重点群体就业能力不足问题,将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向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群体倾斜,开展专业技能需求大调查,根据需求设置培训专业,提高培训质量,以技能提升促进就业。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按月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情况。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 青政办发〔2020〕14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事项,现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各区(市)要根据《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号)以及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新老岗位和在岗人员衔接工作。
2022年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是实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最重要内容,通过退给企业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能够直接为企业提供现金流,促进其加快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够有效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推动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青发改财经〔2022〕100号)文件要求,帮助我市缴存企业克服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现就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开展“税意达”行为洞察研究,结合纳税人办税行为“画像”工作,对纳税人缴费人行为偏好和办税行为轨迹进行多维度动态分析,从对纳税人办税最优化路径引导、事前风险阻断、未办结事项提醒等多个角度,进行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和提醒,为纳税人缴费人主动提供更好、更精准、更精细的服务。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内企业更好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新常态,提高企业汇率避险操作水平,实现片区汇率避险业务扩面增量,推动片区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根据社保部门工作安排,各社保部门正在对3月份企业应收核定数据进行分批推送扣费,预计月底前后完成。如您单位3月社保费尚未扣缴或未及时完成1-3月申报核定的,可在4月办理,免征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退税减税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以及“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要求,青岛市税务局推出“双十行动”,保障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直达岛企”“赋美岛城”。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9〕5号)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积极应对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全力配合做好青岛市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统称“三代”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便利“三代”单位或个人办理“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及领款等事宜,现将青岛市2021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请和2020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领款申请的申报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13日。
为支持和规范我市邮政快递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邮政快递员群体的工伤保障权益,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19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对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手续后再行开具。对受疫情影响,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青岛市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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