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会计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会计工作总结分析提炼,好的做法、经验,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均可报送。要充分利用会计工作信息报送这一平台,大力宣传会计工作,提高我市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车辆相关信息与代收系统中的备案信息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直接办理车船税代收业务;车辆相关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保险机构办理人员应以电子联系单的方式提交代收系统驻场运维人员处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次年5月底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将信息采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知晓度和积极性,力争全市会计人员“应采尽采”。
按照总局部署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以下简称“三代”单位或个人)请于2022年3月30日前办理2021年度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和已办理2020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的领款事宜。
其他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工作,包括存量房屋交易信息发布、档案信息查询、合同网签备案、市场监测、违法违规的查处、投诉行为的调解等工作。
为积极参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现代汽车流通发展格局,加快形成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汽车流通市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汽车流通产业链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办发〔2021〕4号)部署要求,现就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做好全市第八个五年财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要求,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13号)文件,职工医保缴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再降低0.5个百分点。
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一级、二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三级、四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二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五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三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六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四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七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五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
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27号)等政策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75号)要求,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分别于2022年5月(初级、高级)、9月(中级)举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1〕4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21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按照《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19〕22号)要求,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青岛市女企业家协会等13个单位取得我市2021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免税资格有效期为2021年至2025年五个年度。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监管指导并督促其备案。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部门。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立法、规范执法、严格守法、深入普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应对风险的能力。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市)个体工商户登记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各项深化个体工商户开办和退出便利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对登记注册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每引进一位年薪达4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产业急需人才,给予该用人单位引进人才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5%~20%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申领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40万元。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抓好惠企利民政策兑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要求,梳理形成了《青岛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凡在青岛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缴费流程如下:搜索“移动办税”—点击右下角“社保缴费”—填写缴费人信息—选择缴费项目—核对无误查询缴费。
对公示企业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书面形式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强化宣传培训。各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和帮办代办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改革工作举措和意义,营造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税收监管领域合作互通。加强与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新区内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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