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7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2022年4月未完成缴费的企业,也可申请自2022年4月开始缓缴,缓缴截止期限相应提前1个月。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对《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为主要授信依据之一,向纳税信用等级在M级(含)以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类贷款。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将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由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扩大到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创新兴市”战略实施,优化青年人才集聚发展生态,激发各类用人主体引才聚才用才活力,力争到2025年,新引进10万名以上青年人才来日照创新创业,为现代化海滨城市精彩蝶变注入人才动力和发展活力,现就支持青年人才集聚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发挥指导调控作用,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对存在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采取应急转贷、展期、借新还旧、无还本续贷等形式,帮助企业做好资金接续。
由齐商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商铺经营主体,每户提供1万元以内1年期的商铺租金纾困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规加强贷款管理,做好对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跟踪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即工伤保险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机制,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6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统一全省建筑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参保人在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门诊慢特病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经临床诊断需使用医疗机构尚未配备药品的,医疗机构应采用临时采购等方式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参保缴费工作,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54号)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德医保发〔2022〕8号)要求,实现新老政策有序衔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对符合规定情形的,使用就业风险储备金,按规定支持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存在规模性失业风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主动接收吸纳登记失业人员且稳定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按照《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22〕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技改财政股权投资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采用普通股、优先股等形式,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非上市公司协议入股以及发起设立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按规定执行,并于2022年5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基金可支付能力,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正常发放。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山东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等8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通过“服务券”补贴、“技改专项贷”、社保补贴等方式,加大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的支持。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积极开展乡村旅游精品创建工作,支持创建省级旅游民宿集聚区1个,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2个,培育景区化村庄10个。落实好乡村旅游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依据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际,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案(试行)》(青科企字〔2021〕1号)进行了修订。
在前期推出两批共计140条“春风行动”举措的基础上,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新增以下三个方面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
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专利实施许可、转让、质押融资、证券化融资、股权投资等多元化知识产权运营手段,挖掘专利价值,打造专利运用“组合拳”;
做好经费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对下补助比例平均达到30%,市级要加大补助力度,市、县级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和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加强高风险业务监督管理,防范财务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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