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省级财税部门,由省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确需转移、归集的,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不再补退。
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非全日制的,学习期间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合并计入会计工作年限;工作后取得的学历为全日制的,学习期间不界定为有效会计工作时间,不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牢牢把握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最根本的保证,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财政法治工作,加强和改进党组(党委)对财政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方向,确保党的法治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补建。不能补建的,应当按相同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50号修改)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号)全文废止。
经省科技厅等部门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省属转制科研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省属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行为,引导事务所及时合理报备,根据行业十四五规划,结合行业发展变化和业务新需求,经研究,我会修订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切实解决各市参保缴费政策不统一、待遇享受衔接不顺畅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发布和更新本地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与同级税务部门共享。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为“跨省通办”事项也要在年底前完成上线任务。《暂行办法》对转移经办流程、转移时限和待遇衔接等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强调了工作重点。各市医保部门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文件出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及时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工,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处室,对各工作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认真遵照执行。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 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付费 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山东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和《山东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年行动方案》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评选工作。
请于12月14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档光盘三份)加盖公章(A4打印并胶装,附信用报告,加盖骑缝章、做目录页、插页)报送至管委会A座716室,逾期不予受理。
按照工信部财务司和省工信厅的要求,因今年申报时间紧张,现将2022年度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申报工作进行部署,请各区县(功能区)组织企业按照新目录做好准备工作,待正式通知下发后抓紧组织企业申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维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并确定、发布企业信用等级。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山东省认定管理机构2021年认定的第一批4604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为进一步加强存量非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要求和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经评估机构市场调查和专家会审分析论证,我局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存量非住房交易计税价格。
《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根据《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现将《山东省税收保障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包括省外融资租赁公司在我省依法设立的分公司。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各缴费单位进行自查,清查是否按照全部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是否足额缴纳,如有未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情况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平台完成补缴。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驻本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废止。
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到2025年,实现税务师行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全覆盖,实现全行业政治教育覆盖面、培训比例、党员活动阵地建设率、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达标率以及党建工作入章程、党组织对重大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党建业务“一肩挑”和交叉任职的落实率均达到100%,形成一整套具有税务师特色的系统完备、务实管用、成熟有效的党建制度机制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制度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对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制定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菏泽市税务局制作了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一览表,为广大纳税人提供更直观、更易理解的政策依据,方便交易双方查阅。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