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财政、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提供相关服务,且由第三方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结论、报告的,适用本办法。
自2021年12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可以向全省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公证书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应当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
加强价格政策支持力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暖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均执行居民价格标准,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专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各级政府应抓好热线队伍建设,保持热线队伍稳定性。各级、各部门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负责热线办理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热线一线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激励。
上述材料需装订成册,纸质版一式二份(申报涉及到证件材料的用证件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报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发展办公室,以上申报资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本裁量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按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轻微的对应A档,一般的对应B档,严重的对应C档。
申请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关于公司股份发行、批准、托管、规范过程的情况及合规性说明;股份发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股份进行过清理的,说明相关清理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隐患等;明确承诺承担相应管理或处置责任;对公司提请确认申请的初步审核意见等。
出口企业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取得、收集、存放备案单证,保证电子备案单证的真实性。在税务机关或相关部门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如实提供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对从事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海水淡化等)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企业购置使用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规定比例抵免企业应纳税额。
“沂(易)办税”智能话务中心将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与业务科室、税源管理单位办公电话进行数字化组网、智能化升级,可实现多方呼入快速接通、税务专家三方通话、电子税务局事项问办一体等功能。
纳税人可登录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在线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信息,操作成功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申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通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可分别关注微信公众号“日照人社”“日照医疗保障”了解或分别拨打咨询电话:12333、7670727。
山东省网上“中介超市”目前已上线试运行。按照《山东省网上“中介超市”整合运行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前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了分类。根据上级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保障网上“中介超市”采购交易活动顺利开展,现就会计师事务所进驻中介超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鼓励引进各类投资基金。(1)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在起步区发起设立各类母子基金,对投资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的,区引导基金收益全部让利。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工作,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工作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取得成效。省政府办公厅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各项工作任务的日常调度指导,对进展成效和经验做法复制推广。
对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主要经济贡献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主要经济贡献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以深入实施八大发展战略,聚力突破九大改革攻坚,做大做强做优“十强”优势产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等为重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精心解读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政策解读具体范围应至少包括:
因办公用房改造,自1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济大路办公区(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装备和采购处、督察内审处、教育处、第一税务分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第四税务分局、稽查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办公地点由原地址搬迁至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169号财税大厦,邮编250001。
采取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方式的,股权投资收益可根据投资方式和项目情况,实行约定回报或按投资收益分红,收益按预算管理规定上交国库。同时,省财政按规定对委托投资项目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
完善中小微企业用工专员服务机制。建立重点缺工中小微企业清单,针对集中缺工50人以上的重点中小微企业,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落实服务专员,“一人一企,一企一案”帮助解决用工问题。
纳税人到达经营地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经营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报验信息,反馈报验状态、报验时间、报验机关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2018年第14号)中《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进行了更新,详见附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纳入监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公告,公告详见(附件)。
现将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进行公告,公告详见(附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和操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纳税,依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现对全市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发布如下。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牵头统筹补贴政策和资金清理整合,按规定下达补贴资金,集中统一公开补贴政策清单。
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或发生特定失信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复评或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21〕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通告》(2021年第3号)要求,2020年度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评价共评出290户A级纳税人,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纳税,依据《山东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我们对全市个体工商户2020年度纳税信用进行了评价,现将全市2020年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A级名单发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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