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提出异议时,应当对有异议的企业存在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具体问题有清楚的表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收到的任何异议材料,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现将202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进行公告,公告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审核结束后,济南融资担保集团将审核结果正式行文报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核实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
2020年1-4季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830元、896元、896元、904元;自2021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启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5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1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47元提高到160元。
完善改革评价机制。围绕各级、各部门改革举措,建立企业和群众常态化评价机制,将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获得税款效率。加强与财政、国库等部门协同配合,在系统内外建立起“会商衔接、限时办理、退库机审、效能反馈”四项机制,保障税收退库再提速,电子退税渠道畅通,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验收备案事项审批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东省分中心以“为民惠民便民”为目标,持续优化征信查询服务,指导辖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10家商业银行开通了企业信用报告线上查询渠道,线上查得的信用报告与人民银行柜台查询完全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联合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等部门,针对不同机动车企业和经营模式,编写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操作指引》、《机动车发票开具常见问题》、《企业端机动车发票开具操作流程》等辅导资料,供广大机动车企业参考。
随着全市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代理记账机构以其高效、便捷及专业的特点,成为服务小微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中最大的群体,也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从业人员综合业务技能,按照市劳动竞赛委员会 “建功十四五、建设强省会”劳动竞赛要求,组织开展全市代理记账业务技能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及时核查各参保单位上月缴费情况,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无论其是否申报本月缴费,均应主动做好未缴费业务的重新核定工作,依法加收滞纳金后及时推送税务部门,以便税务部门完成征收工作。
接财政部、人社部紧急通知,为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决定在全行业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整治工作。工作重点为整治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等行为。
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企业退休人员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待遇项目确定。
本次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目前,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已开启微信版,微信搜索“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小程序即可登录使用,点击纳税人学堂功能,可在线查看课件及视频直播或回放;点击税博士,可7*24小时在线咨询和查询相关政策,非常方便实用。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目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
建设区域性离岸贸易中心。加快建设“中日韩消费专区”。支持经青岛港中转出口的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确定青岛港成为离境港。支持青岛片区开展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两仓合一”试点。
除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之外,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含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支持建筑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建筑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支持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对于达到相应标准的,优先支持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我委对《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涉及的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财政厅开展了规范性文件延期、修改工作。现将结果公告如下:修改并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1),仅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废止或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5件(见附件3)。
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以上政策,除已明确政策执行起始时间的条款,以及由国家统一出台的政策外,其余政策均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各项政策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逐条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与政策清单同步出台。同时制定考核办法,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企业应当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及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现将2021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是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发布的指定媒体。各级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首先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统筹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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