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现将我市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拥有采矿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税目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系列部署,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修订《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端和手机端,上线业务功能包括自然人实名认证、自然人信息采集、自然人信息变更及找回密码等用户管理配套功能。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于2018年10月25日0:00在全省范围内正式上线。
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90%核定征收。
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为进一步助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调整如下: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本公告主要对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和全省统一,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具备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复核。
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前,由合并后对应的税务机关依法承担。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现将山东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发布。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为两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精神,现就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修订前的适用问题明确如下:现行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涉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加强对创业创新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培育更多自主品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执法职权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执法主体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依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8号)规定的“我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8〕7号)精神,现就支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制定如下财政政策。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开展税务系统涉企软件规范和清理工作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建立了涉企免费软件清单和涉企收费软件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涉企软件的合并、变更、退出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涉企软件清单。
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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