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好《“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受理举报人(含单位、个人,下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受理举报人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中不依法行政或者执法有偏差的行为进行的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三条停止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6日。此前出台的政策如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另行规定的除外。《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64号)同时废止。
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本办法所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鲁政办发[2013]25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
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市与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21号)精神和我市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项“关于受赠房屋再出售问题”、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清算应纳的税款,按股票种类分别计算,同一种股票一个月内发生多次转让行为的,汇总为一次计算”同时废止。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国税不含青岛市,下同),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按照有关规定,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1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将使用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该软件提供了自动计税、申报校验、查询统计和自助学习功能,便于您明细申报的操作使用。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充分发挥城市政府管理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序、平稳推进,确保行业稳定和社会和谐,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不断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差异性出行需求。
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创建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提高质量,分类指导、配套服务”的原则,其布局、规模和特色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发展特色、资源禀赋、劳动力供给状况等因素相适应,能够为本地区创业者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创业扶持。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限购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核查的配合工作。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确定针对房地产市场过热、价格上涨过快现状采取进一步调控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两人及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6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50万元);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平阴、济阳、商河为25万元)。
请试点单位做好试点过程中相关数据的采集,对标准化服务各环节完成时限及质量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要专题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标准化服务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28号)的附件同时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包括:《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和8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反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
自2016年10月8日8:30起,金税三期优化版正式启用。届时,山东国税系统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车辆购置税委托缴纳点等办税服务场所,恢复办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
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期间,所有涉及纳税人涉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事宜,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电视、报纸等正规途径和渠道进行发布,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税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山东省地税局在系统内全面开展了专项治理自查工作,通过制定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鲁地税函[2016]77号)和《关于加大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政策宣传力度的通知》,要求全系统以开展“两学一做”和“纪律行动”为契机,认真贯彻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旗帜鲜明地整治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可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有关规定,为理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分配关系,制定本过渡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我局对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建立居民大病保险评估机制。建立居民大病保险第三方评估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政府采购,选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评估工作,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培育发展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补助。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信息库。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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