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具体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企业有关材料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等作用,营造良好的服务贸易创新创业环境。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等个人投资创业,开展国际服务贸易业务。
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密切跟踪试点纳税人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及试点政策执行情况;实时监控发票供应、发票代开、申报受理、纳税服务、系统保障等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关部署,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在帮扶贫困人口就业创业方面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担保及贴息工作。
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结合我省实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明确了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的有关事项,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4日。
适应当前案源管理的新形势,国家税务总局对稽查案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促进稽查选案的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地税发票业务,同时申请领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纳税人在缴销过程中出现已领取地税发票丢失、损毁等问题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用足用好省级和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加快转型升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2014年-2016年外贸发展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对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汽车客运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启用,未使用完的原公路汽车客票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逾期未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做好对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各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将5月31日暂停办理增值税业务有关事项提前告知广大纳税人、各委托代征单位及代开发票网点,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避免负面舆情发生。
要坚持目标倒逼和问题顺推相结合,建立问题推送与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问题解决方法,通过总结提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弥补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不断提升服务质效,防范执法风险。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证券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申报缴纳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69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已完成增值税统一核算备案,现将省内跨市的试点纳税人名单(总机构)下发给你们,各地按照要求做好试点纳税人总分机构税收管理工作。
强化舆论宣传导向。充分发挥省内主流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开辟专题、专栏,推介电子商务优秀企业和典型案例,推广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县、示范基地(园区)和示范企业创建经验,举办电子商务发展论坛、博览会等活动,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和舆论氛围。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8月31日;其他纳税人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最迟可使用至6月30日。纳税人在用的地税有奖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后续兑奖事宜。
为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等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全省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受省、市、县政府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业务,并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进行统计测算。
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章程(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提交确认公告;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在外管证有效期内,向其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外管证开具之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2016年5月1日至期满之日止,向其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并缴纳税款。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按照“按月预征、按季申报”的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截止2016年3月底,该公司出现大量超缴增值税税款和留抵税额。
自2016年5月1日起,如果您开票销售额超过3万元(不含税销售额,下同),需要征收税款再开具普通发票。如果您开票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只代开普通发票不征税,但您在一个月内累计开票销售额若超过3万元,则就本月全部销售额一并计算征收税款。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接受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应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评价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托信息化手段完成,全省共有339402户企业类纳税人参与评价。其中,共评价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41590户。现将2015年度山东省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为不影响您正常经营,请您提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按照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收入归属不变原则,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银行、保险、证券业试点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增值税缴纳主体、缴纳地点和入库级次,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原营业税缴纳主体、缴纳地点和入库级次保持不变。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已将各项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制定了《安排》,明确了各市局和省局各处室的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全面梳理,对所承担的任务进行再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并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完善工作制度。
按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和《关于调整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行[2015]83号)有关规定,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调整后的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财务报表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_月报、利润表_年报、现金流量表_月报、现金流量表_年报),企业会计制度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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