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民营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途径,也是未来我省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地税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既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具体体现,也是培植涵养税源、增加地税收入的现实需要。
为确保换照工作有序进行,避免企业长时间等待,本次换照 我局采取按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分月换发的方式。即:注册号尾数为0和1的换照时间为8月;尾数为2和3的换照时间为9月;尾数为4和5的换照时间为10月;尾数为6和7的换照时间为11月;尾数为8和9的换照时间为12月。
对此,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高度重视,经认真研拟后决定:鉴于营改增试点尚处于过渡期内,且汽车客票调整改革方案正在拟定之中,因此在汽车客票调整改革到位之前,暂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工作协同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4]7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以各种名义向房地产开发项目返还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税金等,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抵减相应项目的扣除项目金额。对不能区分科目的返还资金,抵减土地出让金。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告所称除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增值应税行为,以下所称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均指《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发生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为确保各地财力不受影响,总机构年度汇总缴纳增值税净额,通过财政结算分配补助到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年年初,省国税局根据总机构上年度汇总补(退)缴增值税情况,计算总机构四个季度每期补缴和退缴的增值税净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企业(含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下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含跨区迁移,下同)时,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进一步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确保圆满完成年初确定的各项收入任务。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 2014 年 7月 1日起,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现行 6元/立方米调整为 10元/立方米。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
根据我省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实行集中征收和办税服务厅业务调整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工作质效,决定在全省(不含青岛,下同)各办税服务厅统一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
联合申报企业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在济南市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参加联合申报工作。联合申报时间:2014年4月21日—2014年6月30日。联合申报地点:通过网上联合申报后企业携带纸质资料送达各分、县(市)局主管科、所年检办公处。
对于营改增以后发生的电信业收入,不论是否开具地税发票,按规定均需缴纳增值税;对已入库的,属营改增以后实现的电信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办理退库事宜。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有关备案资料及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对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的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并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直接向用票人发放税收票证并办理结报缴销等工作的办税服务厅应当设置税收票证管理岗位,负责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税收票证管理岗位和税收票证开具岗位应当分设,且不得一人兼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以往经验做法,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打击私自印制、伪造和贩卖各类虚假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方式兜售虚假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传播制售非法发票的违法信息。
试点纳税人应于2014年5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5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6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入库。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省国税局、地税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各县(市、区)主管国、地税机关根据下发名单,密切配合,采取有效衔接方式,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工作。名单之外属本次扩围范围的纳税人,请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
行政年检对象为山东省内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包括2013年度新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和已进行执业注册或执业备案登记管理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包括2014年新设立事务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暂不参加本次年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和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相关精神,配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的统一部署,对我省自行印制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清理规范。
会员年检报送的资料,应包括会员年检自检报告一份(事务所出具的文字报告),年度检查报告书(参见附件)一式两份(两份分开装订),复印资料均一式一份。今年会员年检仍不需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费缴纳收据复印件,会员劳动合同无变化的也可不再上报。
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报表事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中 “经办人(签字)”、“批准人(签字)”项目的填写,可由实施许可的区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自行确定,但表中的“税务机关印章”应为区县级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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