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廉政教育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廉政教育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干部群众所提意见建议,制定《关于进一步深化数字化廉政教育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级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定期向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出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至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审核后将申请材料及时移交至申请受理的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按半年预拨财政扶持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简化业务流程,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资源,充分体现政策管理的灵活性与多样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企业。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考虑到改制后的农村合作银行在组织形式、服务对象、股权结构等方面与农村信用社没有明显区别,而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由原来以社员股金为主体的合作社形式,变为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新型股份商业银行,企业性质发生了质的变化。
推进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建设是省委、省政府打造山东发展新优势、增强山东长期发展后劲的战略决策。为助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的建设与发展,省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税收职能定位出发,研究制定了十条税收服务措施。
根据税收工作发展需要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对截至2013年6月30日前,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3年10月30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第12 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8号)规定,现将山东省邮政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力争到2020年,服务业总量显著扩大,就业容量明显增加,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全面提高,市场竞争力持续增强,总体发展规模、质量和层次与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要求相适应;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左右,基本形成服务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
拥有开采权的企业委托矿产品外包开采,承包方只负责开采委托企业拥有开采权的自备矿,开采的矿石仅供应委托企业,结算价格只包含开采费用和运输费用等,未包含矿石成本的,其资源税纳税人为委托开采企业即拥有矿产开采权的企业。
职业学校被认定为具有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的,其接受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购房者本人或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异常变故(如发生安全事故、死亡、非正常重大财产损失等)导致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房款的,经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房管、地税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办理买卖合同撤销。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制定出台财税、外贸、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要征求就业主管部门意见,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并与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相衔接。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15]29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重点企业税收管理局监管与服务企业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单位(名单附后)具有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请根据以上时间安排提前做好相关准备,需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代开发票等涉税业务的纳税人,请于9月22日前工作日期间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对于系统切换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发[2013]71号)规定,省税管中心对2012年度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年检资料进行了复查,现将第一批复查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布。
各市应采取大厅张贴、发放政策明白纸等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辅导,及时解答小规模企业政策咨询,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突出抓好小规模企业纳税申报服务和辅导,使纳税人能够了解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规范“营改增”过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规范“营改增”过渡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退税。各级地税部门要鼓励纳税人自行领用、开具发票,尽量减少代开发票时征税、事后退税情况的发生。
为加强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央财政调库分配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营业税,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含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下同)营业税,省内跨市经营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属于省级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前期试点省市做法,提供担保暂不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
主管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批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一般不予减税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减税免税;其他情况确实需要减税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为简化和规范财政体制设计,进一步突出对科学发展和资源节约利用的调控导向,自2013年起,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企业所得税退税,下同)、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比核定的2012年收入基数增长部分,由省与市县按照15∶85的比例分成。
试点纳税人遗失货运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的,可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一)。《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管理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行规定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发票违法案件罚款时,必须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省地税局统一监制的税收票证(现金罚款使用税收罚款收据,非现金罚款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更不得使用通用完税证收取现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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