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现场实地查验的应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当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列明本次实地查验的内容、查验的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项目,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后,并入纳税人户管档案实行备案备查。
对新开业和尚无销售额的已开业一般纳税人,提供销售合同的,按照合同金额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本次领购量;无销售合同的,专用发票月领购量原则上不超过25份,不能满足需要的,按照第二条规定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设置账簿和相关会计科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正确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相关进项税额数据进行严格核对,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
市稽查局和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专项检查的督导工作;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和市稽查局反映,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非居民专项检查任务。
为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细化工作流程,提高管理质效,现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地税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省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
对税负率低于警戒线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季(月)度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后一个月内,发出《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通知书》,在风险预警后未调整的或调整后仍在预警线以下的,必须纳入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
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优势,利用信息管税手段,强化宗地基础管理,创新宗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财产行为税科学管理水平。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暂收、代收等经济活动时,向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凭证。
税务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能够全面采集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开展反避税调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提供基础资料。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66号)第八条规定,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四小票”抵扣审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国税发[2007]61号)自2010年4月6日起废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之日起5日内完成财务会计报表核定工作。
对个人首次购买住房,且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1%执行。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1-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1.5%的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部门协作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精神,从源头上加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建立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国税机关必须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未实行税务代理的纳税人。应积极为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法定业务的正常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重点农产品购进价格的管理,不断提高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预防纳税人采取抬高价格方式虚抵税款,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随时调整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数量,实施动态管理。对于收购发票连续三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核定领购使用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领购使用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提高增值税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偷逃增值税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农产品单耗,是指纳税人加工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单耗的确认,其方式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一种主要成品确定一个农产品单耗标准,也可以按照加工生产的各成品类别分别确定农产品单耗标准,或者按照加工生产的同类成品确定一个综合农产品单耗标准。
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量大,涉及数据多。各地要注重运用信息技术和手段,采集相关信息数据,统一比对和分析口径,科学设置预警指标,运用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等手段,提高效率,推进工作开展。
税源专业化管理是指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源特点,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不同税源实施科学的分类管理方式,细化管理分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达到提高征管质效、管住管好税源的目的。
根据《关于请认真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4月30日前完成对本地的独立法人及非独立法人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调查工作,同时修改完善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于5月10日前分别将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情况汇总表(表格可到山东国际商务网上下载)报省商务厅(外资处)。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的抵扣管理,堵塞管理漏洞,现就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管理,省局根据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鲁国税发[2006]192号相关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证券机构预扣和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填写《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通过网络或前台进行扣缴明细申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报告表、股东个人限售股交易记录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范汇缴程序,提高汇缴质量,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近接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反映,对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不一致。为统一政策口径,现就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为支持我省住房制度改革,1998年省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字[1998]174号),规定对个人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予征税。
“专用发票”自2010年2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地方铁路局专用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山东省地方铁路局及相关单位应当于2010年7月20日前将未使用完毕的旧版发票缴回主管地税机关。
某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3万元,按照原来的法定税率须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如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今年按照“三五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00元×50%×2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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