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2023年下半年新设立或新认定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
开通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修复网上申请通道,实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等全类型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批等环节全流程网上运行。
强化实施评估。紧盯扩大内需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综合评估,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促消费、优环境的重要作用,培育一批信用管理典型街区(商圈、市场),拓展“信易+”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功能,发布典型优秀案例,打造诚信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根据数据指标,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联席会议审查后,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市联席会议复审,形成各市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
深化“互联网+监督”,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加快数字监督建设。借助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做好各领域数据汇聚融合,实现财会监督数据共享共用,提升财会监督信息化水平。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办函〔2022〕94号)及(国市监稽发〔2022〕99号)要求,扎实推进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及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党政机关、公共机构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将地热能利用纳入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内容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标准,支持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用好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
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结合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确定统一补助比例,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5%。
专业化科普机构,促进科普与科技、文化、旅游、环保、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科普主体作用,依托自身科普资源,建设科普场馆、设立科普基金、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兴办科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
编印跨境电商出口税收政策指引汇编,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按政策规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政策措施实施落实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归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通知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省202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为21207元,下限为4242元。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14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本级制定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并根据清理结果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5份税务规范性文件。
建立工作动态跟踪机制,全面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成熟做法、有效措施,把经过实践检验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
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级、各部门要对已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梳理论证和评估。内容、形式等符合要求的继续适用,不符合的抓紧修改完善;应当制定而尚未制定的,严格按要求尽快制定公布。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政府专项债券、财金协同联动等方式,吸引撬动优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助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办理涉及侵害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各类案件,提高立案、审判和执行效率,保障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解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及技术、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围绕企业准入退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财产、获得电力、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领域攻坚,重点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拓展“一照多址”、健全歇业制度、推行“验登合一”、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加强破产企业信用修复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落实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推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实行便利通关政策,提高通关效率。
《关于调整起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请示》(济起管呈〔2023〕16号)收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意调整大桥街道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为三级土地。
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31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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