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税收知识培训、办税大厅公告、媒体宣传、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电子邮件等各种宣传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个小型微利企业了解国家政策,增强发展信心和动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企业报送的各项资料,严格资格认定,确保政策准确落实;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地税以及民政、教育、卫生等负责非营利组织登记的部门沟通联系和配合,及时收集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加强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登记管理和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每季结束后,省电力集团公司应填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省国税局。省局审查后,下达税款清算通知,各市级分公司据此通知申报入库应补缴税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向纳税人广泛宣传,并在受理申报时要求纳税人填报新的清算申报表。《关于印发<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61号)所附的《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停止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淄博红星美凯龙家居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代收代付款项”的名义向进场经营业户收取的广告费、营业员工资费、垃圾处理费、培训费、消防改造费等,属于该企业有偿提供营业税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提高汇缴质效,根据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翻印《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1号 2009-12-31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
要在办税服务厅等面向纳税人的窗口编印发放宣传资料,提高社会各界对新版发票的认知度,增强纳税人自觉使用新版发票的主动性,促进全省普通发票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持续提高。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并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报送。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以鲁财税文件予以公布。
退税所属期2009年9月份、10月份纳税人申请的即征即退事项,应按《通知》要求审核,已经办理退税的,重新进行审核,经审核存在疑点的,进行评估,涉嫌重大偷骗税问题的,立即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为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专用账户撤销后,对于纳税人采用现金缴纳税款的,原则上由纳税人持国税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国库经收处自行办理就地缴库,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收纳后开具税收缴款书于当日、最迟下一工作日上午到国库经收处办理就地缴库。
各地也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触摸屏、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税管员上门辅导、发放宣传册等多种途径和媒介进行广泛宣传,便于纳税人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的完成纳税事宜。
为进一步支持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117号)精神,我局对相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中小企业最具创新意识和创业激情,充满生机与活力,具有高成长性,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安排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关系经济、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
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向有关部门备案,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备案之前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不予退付。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与公安机关备案时间不一致的,以后一个备案时间为准。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不予税前扣除。
请各市局在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及时掌握本地执行《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提出加强和完善管理的意见及建议,并于今年11月底前报送省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9]459号)通知精神,现将具有卷烟批发资质单位名单下发给你们(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名单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核实,加强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
为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工作,省局制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经省局研究决定,自9月份征期(即8月所属期)开始,暂停该公司增值税预征。省局将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增值税实现情况等,适时恢复预征。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关联购销金额及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规模,均应准备发生亏损年度的同期资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国税机关作为重点税源管理的纳税人(不含只向国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